政法干警招录考试行测备考:常识判断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华图教育 2010-07-08 大 中 小
模块四 常识判断
本模块导读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的常识判断考查范围十分广泛,内容涵盖政治、经济、人文、科技、法律等。从近几年常识判断部分的考查情况来看,各考点分布较为均匀,并没有刻意突出某一方面。因此,考生应以平和的心态,根据自身特点做好日常积累和备考。
本模块分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人文常识和自然与科技常识五章,目的是丰富考生各方面的知识,着力提高知识运用的能力。
第一章 法律常识
题型概要
法律常识是常识判断部分的必考内容,而且所占比重很大,是常识判断部分当之无愧的重点。法律常识的考查内容一般集中在行政法(特别是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宪法、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继承法、物权法)、刑法这几大块,偶尔也会考查到经济法的相关知识。另外,近年来新颁布的一些法律,例如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也成为考查的重点,需要备考者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较强,特别是这一部分经常会出现案例式的考题,因此对大多数应试者来说有很大的难度,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复习。
必备知识纲要
法律常识的知识点比较零散,不同部门法律之间又有很强的相关度,例如宪法和行政法之间。对宪法、民法、刑法的考查侧重于对法条的理解,对行政法的考查则侧重于实际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应用。另外,各个部门法联合起来考查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在复习时不可掉以轻心。
第一节 宪法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3.法治原则,是指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的特权。
4.权力制约原则,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三)宪法渊源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1.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宪法典。
2.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采用哪些宪法渊源,由该国的历史传统和特定现实政治状况等决定。
4.我国主要的宪法渊源形式为宪法典;同时我国也存在其他形式的宪法渊源,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但我国不存在宪法判例的宪法渊源形式。
(四)宪法修改和解释
1.宪法修改
(1)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2)我国宪法修改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修改宪法规范,既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形式,也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内容。宪法创制实践中,一般将一个新国家诞生或者是一个新政府产生之后首次制定宪法的活动视为宪法制定,而在新宪法产生之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对宪法规范作出适当变更的活动称做宪法修改。
(4)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我国宪法修改提案权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的议案,必须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修正案不由国家主席公布,而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5)新中国宪法制定、修改史:
宪法性文件——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
1975年、1978年、1982年对宪法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形成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该宪法在1979年、1980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和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该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2004年最新修正。
(6)宪法第四次修正内容:
①指导思想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②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③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同时增加规定“并给予补偿”;
④再一次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⑤修改后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增加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⑥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⑦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⑧明确规定全国人大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外,还包括由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⑨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⑩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从而使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致,都是5年;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2.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2)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由国家元首解释;
②由立法机关解释,该制度源自英国;
③由司法机关解释,该制度源自美国。
(3)我国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这并不排除全国人大的宪法解释权。
二、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1.国体,也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
2.当代中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3.我国要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5.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修正)、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二)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原则
1.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该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对各种经济形式的政策
(1)国家对国有经济实行的政策——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国家对集体经济实行的政策——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①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分配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利用国家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2.国体与政体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政体从属于国体;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政体,国体才能得以外化。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在民主集中制的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原则,由人民民主选举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再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国家机关,组成统一的国家政权体系,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切实保障。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我国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1.平等权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宪法和法律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从法律角度看,平等是法律的根本属性;从权利角度看,它是一切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
(2)平等,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义务的对等。
(3)平等,并不绝对排斥差别对待,只不过差别对待必须有适当理由,并且必须在合理限度内。
(4)平等权是指法律适用方面的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注意:出版自由是政治自由而非文化自由。
4.诉愿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1.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以对通信进行检查:
(1)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2)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注意:此处的公安机关是广义的,包括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当的机关,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监狱。
5.宗教信仰自由
(1)宗教信仰自由,指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种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文化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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