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法定税率:
1、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法定税率为20%。
(二)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第一,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第二,税法优先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收入的确认
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有八种情况除外。
七.企业所得税的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相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真实性原则
4.合法性原则
5.配比性原则
6.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即仅仅与本期收益的取得有关;所谓资本性支出是指该支出的发生不仅与本期收入的取得有关,而且与几个会计期间的收入有关,或者主要是为以后各会计期间的收入取得所发生的支出,也就是说,形成非流动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
一般来说,一项支出是属于收益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通常以受到该项支出效益期间长短为准。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形成非流动资产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是企业简单再生产经营环节的支出,具有流动性,形成流动资产或当期费用;而资本性支出是企业扩大再生产支出,具有相对固定性,形成固定资产。
7.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8.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掌握)
1.补充保险
2.利息
3.职工福利费
4.工会经费
5.职工教育经费
6.业务招待费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9.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四)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直线法
2.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2)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3)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3年
3.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共七种(见教材)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补充内容】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直线法
2.折旧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2)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五)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1.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2.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3.存货的税务处理
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补充内容】作为跨国纳税人,常常会面临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就是同一笔跨国所得负担多国的税收,与非跨国纳税人相比加重了其税收负担,这会影响到纳税人的投资活动,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为了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各国都采取了一些有效地方法,其中就包括抵免法。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是抵免法的两种方法。所谓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税收抵免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虽然抵免法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同时也要维护居住国的一定税收利益。因此,在实行抵免时通常要规定一个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在此限度内实行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的只能就限额进行抵免。
1.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2.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了解7项具体的税收优惠(见教材)。
十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三)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五)汇算清缴
(六)货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