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九条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体现了对违反《会计法》的会计人员绝不姑息的态度。
此外,还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规定还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来是由各省市自主管理实施,各地的考试政策不统一,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权统一到财政部,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更加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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