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备考: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考试大 2010-02-02 大 中 小
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5.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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