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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考点大预测:理论法学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2006-08-29    

    包括法理、宪法、法制史在内的理论法学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似乎无足轻重,但绝非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这三个小学科在2005年的司法考试中有56分的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将近占到总分的10%,而且论述题“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基本上就是一道理论法学的题目。
 
    历年的最后一道论述题都牵涉到法理的因素,显然,这样的考查方式已经凸显了司法考试对“纯粹法条主义的超越”,更加注重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要能够做到“thinklikealawyer”(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所以没有对法学一些基本概念的掌握,就很难用纯正的“法言法语”来构建所谓“法律人”的思考,从考试的角度来说,也难以通过最后一道论述题的考查。理论法学表面上看起来过于抽象、琐碎,事实上重点还是比较突出,接下来我们就对相关的知识点给予一些梳理和预测。

    一、法理学:法理学的客观题2004年占到18分,单选6道6分,多选3道6分,任选3道6分。2005年是23分,单选7分,多选6个12分,任选2个4分,总共23分,大概占总分的4%。法理学的复习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牢固掌握基本概念:教材的第一章“法的本体”是司法考试客观题中的重点,大量的基本概念的考查都出自这个部分,例如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都是一考再考的内容,这是无论哪一年考试都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2.注意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结合:这是近几年司法考试题目的新趋势,在2005年表现的尤其突出,不是从概念到概念,而是在个案中考查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就是所谓“客观题的主观化”,这就要求我们复习的时候要着重理解,有些同学总结的“一个概念、一个个案”的复习方法值得推荐,就是在复习教材的时候把概念具体化,重视教材里所举的例子,自己也要注意举一些例子来帮助理解。因为司考有重视实践这样的特点,所以第二章法的运行就非常重要,第二章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立法的内容,要结合《立法法》来复习,第二部分就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这两部分属于雷打不动的重点。

    3.注意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2005年大纲在法的价值里边增加了利益这一部分,结果单选第一道题目就是考查法和利益的关系。所以我们可以看一下2006年新大纲有哪些新内容。大纲新增了4个知识点,分别是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法与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我觉得“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的可考性非常大,因为这同时符合了我们上边所讲的司考的两个特点:基本概念兼理论和实务的结合。法律责任的竞合要注意教材中列举的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可以出一个多项选择题,让辨析下列哪些个案属于法律竞合的情况,就需要紧扣这个特点来作答,这个知识点需要全面复习,比如为什么会发生责任竞合?责任竞合的情况应该怎么样承担责任都要把握。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更是传统重点和新考试趋势的结合,这就更需要理解一些基本原理,并能够熟练的在个案中应用。像最先使用文义解释最后使用目的解释这样的一般规则要熟悉,书中所列的具体个案可以加深我们的理解。新大纲中的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大家也需要注意一下,虽不排除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查,但这样的知识点对于论述题来讲更为合适。

    4.教材的后两章是法的演进以及法与社会,这不是客观题考查的重点,但是有个别一些内容客观题很容易出,法的产生、法系、法治、法与道德、宗教、科技的关系都是传统的重点,法与人权已经被预测很多年了都没有考,大家还是要注意一下。后两章对于回答论述题来讲非常重要,不用整块时间复习,经常翻一下会有很大收获。

    二、宪法:宪法学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和法理学差不了多少,2004年占到20分,2005年占到23分。

    1.传统重点要花大工夫。例如国家机构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法、宪法修正案、选举法、特别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像这些内容的熟练掌握是复习预测考点的前提。宪法部分从法条到法条的考查比较常见,《宪法》、《立法法》是重中之重,这两部分的法条占到每年考试分数的一半以上。其次是《选举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法条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宪法基本理论在2005年的考试中有所加强,注意一下宪法的分类、注意新大纲增加的宪法发展的趋势、理解宪法和宪政。教材最后一章宪法的实施及保障,因为事关宪法的司法化等一直是在探讨的热点问题,所以要引起注意。

    3.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第三章第一节新增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这符合预测重点的标准:传统重点加大纲新增知识点,所以一定要认真看。新增加的制宪主体、制宪机关、制宪权符合了考查宪法理论的趋势,新增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基层政权的含义、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同时还有一些变化是措辞上的变化,要留意一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设置它的意义。宪法修改的程序中的“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通过”,也需要注意一下。

    三、法制史:法制史2003年进入司法考试,占到10分,2004年和2005年各占到12分,其中中国法制史9分,外国法制史3分。法制史的考查在2005年出现了应用题,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和“翻异别勘”都是用个案来考查的。

    1.重点集中在立法方面,历代法典的沿革变化是重点。像《法经》、《魏律》、《晋律》、《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新刑律》以及近代的一些宪法文件都是传统的重点内容。

    2.关于古代的刑罚制度比较重要,而且以前考的比较少,需要综合复习。

    3.新大纲在唐至明清时期法制里增加了律例关系、死刑复奏、司法制度里由御史台变为御史台与督察院、提点刑狱司变为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注意教材的变动关于唐宋至明清刑罚原则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关于清末的预备立宪也有了进一步的阐述。

    4.关于有可能出个案考查的一些点:八议(比如对前朝皇室后代的优待叫“议宾”)、公室告、“十恶”(一些罪名容易混淆)、活卖、准五服以制罪、“立继”等,要了解这些相关的名词指的是什么。

    5.清末的司法制度要重点看。

    6.外国法制史当中传统重点是罗马法和两大法系,罗马法一定要非常熟悉,关于英、美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关于德、法两国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要掌握。日本的和平宪法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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