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复议第三人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网络 2013-03-19 大 中 小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第三人。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复议已经开始,但还没结束。(2)与正在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是间接的,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裁定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的。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3)第三人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在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复议已经结束,包括复议机关已作出裁决时,均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行政讼诉第三人的原理和行政复议第三人完全相同。行政诉讼第三人也要具备三个条件:(1)在一审、二审中,诉讼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如果在一审里面没有把某人列为每三人,而在二审中,某人申请作为第三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他应当是第三人,就将案件发回重审。(2)与正在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其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2)在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几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6)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未作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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