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复议申请人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网络 2013-03-19 大 中 小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申请人。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谁可以充当申请人?
可充当申请人的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
第一,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
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破产了,注销了,吊销了,转移只在分立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产生转移,破产、吊销等都不发生资格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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