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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考建筑法规知识点
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 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
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路线管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相关的其他建设的总称。
土木建筑工程:包括矿山、铁路、道路、隧道、桥梁、堤坝、房屋等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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