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家行政制度(二)
1、权限划分――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利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2、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结构在特定的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以及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
2、单一制――是指由若干分层级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3、联邦制――是指由若干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B 8、民族区域型地方政府――是指多民族国家基于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需要,在民族聚居区域组成的国家结构单元所设置的政府。
4、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是指国家基于按地域进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组成的国家单元结构所设置的政府。
5、市镇型地方政府――是指国家基于市镇地区专门管理的需要而组成的国家结构单元所设置的政府。
6、公共事务,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拥有程度不等的自治权的地方政府。
7、特区政府――是指国家为着某种政治的、经济。
8、特殊型地方政府――是指国家基于各种具体的特定政治需要或行政需要,设置少量的国家结构单元所设置的政府。
9、行政体政府――是指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任命产生,完全隶属于中央政府,服从其指挥,对其负责。
10、自治体政府――是指由一定地域的居民选举产生,管理本地域的地方公共事务,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拥有程度不等的自治权的地方政府。
11、特区政府――是指国家为着某种政治的、经济的或其他某些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地方政府。
12、城市政府――城市政府是国家设置在城市地区的地方政府。
13、议会委员会制――是指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14、议会市长制――是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15、市长制――又称市长议会制,是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设、立法与行政分立制衡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16、议会经理制――是指市议会专门聘请一位市政管理专家任经理、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