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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颁布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

http://zhongzhi.eol.cn/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 2015-10-09  字体: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台湾同胞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闽台职业教育合作中的相关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规划、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台湾事务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与大陆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在本省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

  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依法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单独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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