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密云县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精神,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证件证明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密云县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县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本人在密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薄、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二、组织机构
成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副县长任组长,县教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县流管办、县信访办、县维稳办、县法制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委。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审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核职责、标准
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
(一)在密务工就业证明。
1.责任部门及职责
在密务工就业证明由县人力社保局、县工商分局(辖区工商所)分别审核。
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县工商分局(辖区内工商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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