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设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证明、在京暂住证、全家户口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以下简称“五证”)联合审核机制,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
一、审核程序
(一)社会发展局受理审核申请
1.申请时间:4月25日至5月25日之间的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2.受理地点: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二层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厅。
3.咨询电话:67887651。
4.携带“五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1.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工商分局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开发区工商分局审核。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在京实际住所证明由开发区房屋和土地管理局审核。
3.在京暂住证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社会发展局审核。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及超龄儿童、非独生子女由社会发展局审核。
(三)审核结果告知
审核结果将以短信方式发送至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所填写手机号码。
二、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开发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在开发区正常连续缴纳三年及以上社会保险,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①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在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在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开发区工商分局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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