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昌平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条件审核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建立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主管区长为牵头领导,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维稳办、区综治办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立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由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昌平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区联合审核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昌平区职工学校院内(昌平区南口路15—1号)。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和《昌平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昌平区工作、昌平区居住,需要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审核申请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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