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区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市教委《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保障昌平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现就昌平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昌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划定的入学范围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做好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凡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免试就近入学。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使用北京市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全程记录每名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
(二)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工作。持有区教委出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出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按本市户籍对待。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由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可按本市户籍对待;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且子女随往的可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昌平区工作、昌平区居住,需要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填报完成“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系统”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昌平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通过联合审核后,持《在京就读证明》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区教委协调到其他学校就读。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金宝搏188入口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金宝搏188入口 ”,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