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具体工作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推进和完善学区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域教育指导中心统一管理。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局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2015年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提出调整申请,区教育局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区教育行政部门不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区政府应优先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满足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短期内确因公办学位供给不足时,区政府应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满足相关学生的入学需求。
(五)各教育指导中心应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因特殊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解决的,由教育局协调解决;对于一些涉及广州市其他行政区的个案,由区教育局提出解决建议,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六)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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