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台湾学生申请就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
二、设定依据
1.《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2.《关于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接收台商随行子女就读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教基字〔1994〕10号);
3.《关于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深台通〔2008〕02号) 。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1.持有台湾地区签发的有效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台湾学生;
2.申请就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
3.提供在我市合法的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依据:《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第一、二条。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台湾学生及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份数详见各附表备注,下同)。
2.住房证明:台湾学生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在我市居住的房屋房产证或经居住地所在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如随同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员工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员工宿舍的房产证或经居住地所在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母或委托监护人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入学证明:经各区政府(含光明新区管委会,下同)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台办)签署意见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续学学生原学历证明:续学学生提供原有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台湾学生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料就读子女的,须依法委托其他监护人负责就读子女的照料,除需提交上述4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
(2)提交委托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每年度由招收学校、幼儿园审核一次。
依据:《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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