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是表演艺术,声乐演唱强调的是“以情带声”“声情并茂”,可以说“情”是音乐的灵魂。声乐演唱者对声乐作品本身的全面、正确理*与否是决定演唱时是否有“情”的关键之一,因此,一个歌唱者要有分析、理*作品内容和体验作品感情的能力,并会用歌声去表达作品的内容、思想感情。而理*作品则必须要有扎实的音乐理论知识作指导。
大家可能都有这么一种感觉:很多人嗓音条件很好,声乐技巧也掌握得不错,可是再动人的歌从他们嘴里唱出来后却平淡无味、难以感人。唱《我爱你中国》无爱、唱《黄河怨》无怨、唱《唱支山歌给党听》无情、唱《松花江上》无怒……究其根源,就是因为这些人只有“声音”而无“音乐”。那么音乐如何来呢?或者说怎样才有音乐呢?
“音乐是情感的艺术”。我国古代《乐记》中提出“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就是指音要由感而发的道理;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其《美学》中也反复强调音乐的内容是感情的表现;徐大椿在《乐府传声》中说:“唱曲之法,不但声之宜讲,而得曲之情尤重……声音绝妙而与曲词相背,不但不能动人,反令听者索然无味矣”。那么,声乐演唱“情”从何来呢?“情”从体验生活中来等老生常谈的话题本文就不再赘述,而是从另一个侧面即作品本身的角度来谈谈个人的看法:我认为声乐演唱“情”从“理”来!这里的“理”为“理*”。具体说就是要理*音乐理论知识,因为要从谱面上理*作品的情感、内容、风格等,歌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音乐理论知识,才能正确的把握作品的内容、情绪及创作者的创作意图。否则就如李渔在《闲情偶记》中说的一样:“终日唱此曲,终年唱此曲,甚至一生唱此曲,而不知此曲所言何事,所指何人?口唱而心不唱,口中有曲而面上身上无曲,此谓无情之曲”。
“理论指导指导实践”这一哲学观对于音乐表演活动非常适用。一切音乐行为都不应脱离音乐理论的指导,理论是我们理*音乐、表现音乐的桥梁的依据。在演唱实践中要注意音乐表现的准确性,要突出一个“情”字。
音乐表现就是把作品音乐化、感情化、人性化。除作品的内容、风格要准确把握外,还要对作品的创作背景、结构、织体、调式、和声等因素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理*作品的内涵,否则,技巧、条件再好也难有“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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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充分掌握和运用歌曲的曲式结构特点,表达歌曲的思想内容与情感。
“音乐作品的合于一定逻辑的结构便称为曲式。”(吴祖强:《曲式与作品分析》)在演唱中通过歌曲曲式结构的完美艺术形式,去塑造歌曲的音乐形象,深刻地表现歌曲的思想内容与情感。歌曲中常见的曲式结构有一部曲式、单二部曲式、单三部曲式以及多部的结构形式。例如《沂蒙山小调》、《浏阳河》等都属于一部曲式,由若干乐句组成、具有完整乐思性质的段落。这类歌曲的结构虽然简单,但曲调都很动听,在演唱时就要着力于把曲调唱得很感人,特别是多段歌词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表达和处理。如《红梅赞》、《我的太阳》等都属于单二部曲式。由两个明显的乐段组成,前后两段互相对称或对比。在演唱时就要从声与情上,对两个乐段进行对比或发展,去表达作品的思想感情。如《清晰的记忆》、《绣红旗》等属单三部曲式,是由三个乐段连成全曲的整体,第一乐段与第二乐段形成对比,第三乐段带有再现性质。演唱时就要从声与情上,唱出乐段之间的对比与变化,再现时要从感情的内涵与深度上有所区别,从而表达出歌曲的思想感情。演唱者要认真分析研究所唱歌曲的曲式结构与段落特点,在演唱中充分地掌握和运用结构特点,从整体上布局和处理歌曲的艺术表现,对不同的曲式结构及段落,采取不同的表现手法,表达歌曲的思想内容与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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