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相关部门、公民办托幼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73号)精神,现结合本区实际就2015年松江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务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规范各托幼机构办学行为,依法实施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和公平操作的原则。各托幼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招生简章或方案、相关通知等有关信息,并按要求做好招生宣传、咨询与服务等工作。
2、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基于本区学前教育资源实际,各幼儿园须严格遵照工作程序率先满足3-4周岁符合条件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及看护的需求;切实按照学额及相关规定落实好4-6周岁符合条件幼儿的补充入园(或转园)等工作。
3、坚持统一部署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区教育局的统一部署下,城区及各镇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由区托幼办和各镇有关部门分别实施管理。其中,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荣乐幼儿园总部)将提前于其他园开展并完成招生工作。
4、坚持立足实际和统筹安排的原则。在网上信息采集、现场信息确认、复核相关证件等的基础上,区托幼办和各镇有关部门根据生源信息与资源实际统筹确定城区及各镇公办园的小班学区范围。
5、坚持规范管理和严控班学额的原则。各托幼机构须严肃纪律、优化服务、严控学额,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区教育局根据区域内资源与生源实际、办园条件与设置规模等核定公民办园招收班学额数,并依托教育督导或专项检查等对各园招生工作予以全程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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