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2015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教委、学区、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现就2015年宝山区学前教育适龄儿童入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解决3-6岁幼儿家长后顾之忧,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各镇教委、学区和各级各类托幼园所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应对本区入园高峰,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招生工作及信息公开,确保本区常住适龄儿童入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管理"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幼儿园招生工作。按照规定控制班级数和学额数,凡需扩班的幼儿园必须经区教育局研究审核同意后方可招生。
2、坚持"就近入园"的原则。各学区、镇教委配合教育局做好招生协调工作,统筹区域内的学前教育资源,各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好入园招生方案。
3、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幼儿园招生信息。2015年招生工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宝山区2015年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及配套政策;
(2)宝山区各幼儿园对口的区域范围、入园办法、收费标准;
(3)宝山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4)幼儿园应通过本单位相关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入园工作的相关信息,如:入园计划、入园办法(入园对象、收费标准、登记入园时间、登记入园的方法、录取通知书发放时段)等。
(5)民办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幼儿园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和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核准和备案时间于2015年4月20日之前完成。当登记入园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应优先解决本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
4、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学前教育入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按照市教委有关精神,由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进一步完善入园监察工作机制,监督入园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对招生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加以严肃处理,协调解决本地区幼儿园入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保障学前教育入园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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