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省、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即越秀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统一管理。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依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二、小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招生地段。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我区的学位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划分小学的服务地段,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学校需及时将服务地段内拆迁、变更、新增的门牌报区教育局,各小学的服务地段以区教育局核准的为依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服务地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无漏才对外公布。
(三)安排学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安排学位。对具有越秀区户籍的完全房产住户、不完全房产住户、随祖辈居住户、随非直系亲属住户、租住户、集体户、拆迁户等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完全房产住户:
(1)常住户: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包括父母共同全权所有、父母与子女共同全权所有),由对口小学接收。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金宝搏188入口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金宝搏188入口 ”,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