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的文件精神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丰台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丰台区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儿童少年预防接种证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时间
实际居住情况入户核查时间:2016年4月28日前
网上申请时间:2016年5月9日至5月25日
网上审核时间:2016年5月13日至5月26日
街乡镇审核时间:2016年5月18日至5月31日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工作。
第一步:审核申请人自行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登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核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进行入户核查。
第二步:实际居住情况入户核查属实的,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信息申请。
第三步:相关部门对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缴纳社保状况)、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自有住房情况)、在丰台区暂住证等相关证明证件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查询审核结果。
第四步:通过网上审核的,打印《审核单》。审核申请人持《审核单》和全部审核材料(按照审核标准提供)在规定时间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步: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查看审核结果。全部审核通过的参加学龄儿童信息采集。
四、审核部门
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审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审核工作,负责当年的综合审核。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市国土局丰台分局、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审核。
(三)全家户口簿、在丰台区暂住证由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审核。
(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预防接种证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在丰台区租住房屋的,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应提供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补缴保险的不属于连续缴纳),且至少一方需在丰台区缴纳。
今后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务工就业证明进行动态审核,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就读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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