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院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国工程院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2024年9月13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中国工程院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国工程院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引领工程科技创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为国选题、为国立项、为国攻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和能够引领未来工程建设发展的关键核心科学问题,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第四条 中国工程院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专业机构受中国工程院委托,具体承担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重点专项管理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中国工程院是重点专项的主责单位,金博宝最新官方网站查询网址 、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重点专项的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中国工程院作为主责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强化国家高端智库职能,坚持为国选题、为国立项、为国攻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和能够引领未来工程建设发展的关键核心科学问题,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审核重大调整事项及批复、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三)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指导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保密等工作责任体系;
(五)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
(六)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跨部门协调保障机制,做好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推动重点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第七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通过跨部门协调机制,共同推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开展重点专项组织管理工作,凝练提出“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领域重大研发需求;
(二)参与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推荐单位承担任务、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重大工程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二)根据管理制度和中国工程院要求,制定符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
(三)支撑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资金拨付、中期检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过程管理工作;
(六)按程序对项目调整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对除重大调整外的项目调整进行批复;
(七)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八)在主责单位指导下,做好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
(九)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合规使用与管理等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按进度高质量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和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正确使用、调剂、管理项目资金;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八)加强项目课题间的组织协调。积极推动落实课题研发任务,督促和协助项目负责人定期组织课题间的协调,做好课题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设立重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国工程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中国工程院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统筹重点专项整体规划、战略布局和管理实施。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中国工程院重点专项工作专班,具体职责包括制度起草、协调对接、项目监管、支撑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三条 中国工程院组建具有广泛覆盖性、领域代表性、年龄结构合理、体现综合交叉的重点专项指南编制专家组,包括总体专家组和领域专家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重点专项指南编制工作。专家组组成应充分体现学科领域的交叉性,覆盖重点专项任务研究领域,并包括实施方案编制组专家和中青年专家等。重点专项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参与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专家组成员不得申请本重点专项项目。中国工程院各学部要认真研究重点专项工作,为指南编制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并将专项工作纳入学部年度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总体专家组负责研究提出指南编制具体要求、工作安排和进度计划,对领域专家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各领域指南进行统筹把关。领域专家组依据相关要求,启动编制工作,结合征集的指南建议,完成各领域年度指南编制任务。
第十五条 总体专家组组长对指南编制工作负总责,各领域专家组组长对本领域的指南编制工作负总责,主持协调本领域组的日常工作;专家组各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秉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原则,依照组长的协调安排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组通过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或书面审议等方式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出席为有效,形成会议纪要。依据指南编制要求变化以及专家履职尽责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三分之一专家组成员予以动态调整。
第四章 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七条 指南编制工作应体现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工程的基础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强化前瞻性、引领性布局,体现工程学科与综合交叉。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具体原则是:
(一)常态化开展重点专项相关的战略咨询研究。指南编制工作与科技战略咨询研究工作深度融合,结合重大咨询项目,开展选题征集与凝练;
(二)充分征求有关部门、企业在重大工程中存在的迫切需求,在关系国家未来竞争力和长远发展的基础前沿领域,开展综合交叉的科学问题研究;
(三)项目申报指南与第三方科技评估结果结合,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研究;
(四)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牵头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八条 发布指南时应明确本批指南国拨经费限额,每项任务的拟支持项目数、单位申报资质、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其中网上填报受理期不少于30天)。
第十九条 中国工程院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以实施方案为依据,聚焦工程科技领域重大战略任务,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主要工作流程是:
(一)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指南编制总体要求;
(二)工作专班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选题建议征集通知;
(三)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及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任务部署,由各领域专家组结合征集的选题建议研究编制指南初稿;
(四)指南初稿提交至工作专班和总体专家组进行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
(五)各领域专家组依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形成指南讨论稿,提交总体专家组会议审议,报院党组审核通过后,向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六)工作专班组织专家组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指南查重稿,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指南进行查重;
(七)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对查重结果开展研判,将反馈意见提交总体专家组会议决议,并形成指南建议稿;
(八)指南建议稿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九)指南发布稿(报批稿)报院党组审核批准后正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二十条 重点专项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优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等新型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二条 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专业机构按照申报指南和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工作,将审查结果报中国工程院备案,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申报者反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制定年度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并报中国工程院审核。依照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专家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开展评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工程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通过国家科技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非定向申报的单个指南方向,若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将由指南编制专家组和中国工程院审核研判。针对研判后继续启动项目评审立项程序的指南方向,提高评审立项标准;针对研判后不适宜开展评审立项的指南方向,择期重新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报中国工程院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条 中国工程院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严格审核把关,重点加强对申报团队能力的评价,确保立项情况与指南任务目标相符,报院党组审定。专业机构根据中国工程院审核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清单,并按要求对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中国工程院对拟立项项目下达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和立项批复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并履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要求及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拨款。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执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按照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按照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报中国工程院审核批复。专业机构也可根据项目年度、中期检查等情况直接提出调整意见,报中国工程院审核批复;
(二)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预算调剂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审核批复,并报中国工程院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批复,并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各项目应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配合开展中期检查。专业机构在开展中期检查的基础上,形成本年度中期检查情况报告并报中国工程院备案。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可邀请中国工程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项目下设课题的,应组织完成课题绩效评价,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中国工程院指导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专业机构制定年度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中国工程院审核,并根据评价结果形成本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情况报告报中国工程院备案,由中国工程院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综合绩效评价;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三)提供的综合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按原渠道上缴项目结余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暂停3年本重点专项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由专业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中国工程院审核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中国工程院批复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 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报中国工程院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七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四十二条 工作专班组织专业机构梳理汇总项目执行情况,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中国工程院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工作专班组织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实施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报院领导审定后,报送科技部。
第四十三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重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点专项执行的,经院党组审批后,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专业机构应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报中国工程院。工作专班在此基础上组织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总结。重点专项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报送科技部。
第四十五条 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重点专项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十六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专利申请按规定声明重点专项项目信息。
第八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鼓励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
第四十八条 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建立全流程、多层次的监督评估体系,夯实各监督主体责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并将其嵌入重点专项管理全过程。
第五十条 监督评估工作应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组织开展。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中国工程院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监督评估。包括对年度立项、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开展日常监督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成果产出、转化应用等进行检查核验和评估评价;对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还包括对项目立项的规范性、公正性等进行监督;对重大项目执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整改,对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按要求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报送项目管理和实施进展情况;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汇总、审核、把关等。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调整和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情况行评估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配合做好专项的监督评估。专业机构通过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等方式,对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进行监督;对涉及所管理具体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验收考核等过程管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中国工程院。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在单位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五十四条 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廉洁自律,不得擅自对外提供重点专项相关信息,自觉接受中国工程院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重点专项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执行期限时,应责成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在此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总体绩效评估,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五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倒查各责任主体,逐级问责。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牵头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纪录;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反馈。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及时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工程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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