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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3-17 09:43:00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构建和完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全面落实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坚持“四个面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快构建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统称技术创新中心)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为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二)建设目标。到2025年,争取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浙江布点,争创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1—2家,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10—15家,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100家、省企业研究院1000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数量大幅增加,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技术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建成特色优势明显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到2035年,在三大科创高地领域取得一批标志性创新成果,在若干细分战略技术领域实现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转变,基本实现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二、建设布局

  (一)构建定位清晰、层次分明、有机衔接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突破制约国家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为核心使命。省技术创新中心核心任务是落实省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组织开展“卡脖子”问题和前沿技术攻关。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研发机构,包括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主要任务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重点建设领域。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面向炼化一体化与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现代纺织、数字安防、集成电路、网络通信、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能源、城市大脑、现代农业、环境治理等关系我省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布局建设。省级企业研发机构主要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布局建设。

  (三)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争取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浙江布点,与长三角其他省市共同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设区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集聚整合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争创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参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四)高质量谋划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由省级层面主动设计,设区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推荐,依托创新能力突出的领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布局建设综合性或专业化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创新中心采用强核心、多基地、网络化的组织架构,在创新战略规划、研究领域布局、攻关任务协同及制度建设、运营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一体统筹,打造世界一流的引领型、枢纽型、开放型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集聚国内外顶尖人才,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优先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创走廊、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布局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

  (五)优化布局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深化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产业链话语权。优化提升已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合格的予以调整或淘汰。新建一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支持已建有省企业研究院的头部企业、隐形冠军和单项冠军等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升级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六)加快建设省企业研究院。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加快布局建设省企业研究院,推动企业由模仿跟踪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支持企业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为基础,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或自建省企业研究院。实行省企业研究院认定门槛制,达到条件的一般应予以认定。

  (七)培育壮大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加快布局建设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推动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和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覆盖率,实行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备案制,认定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认定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重点建设任务

  (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清单化推进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以清单任务为牵引,采用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海外并购、国际合作等方式加强技术攻关。对具有明确替代目标、技术路线清晰、基础条件较好的“卡脖子”攻关任务,以择优委托或应急攻关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谋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提出重大技术创新方向,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到2025年,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抢占一批前沿技术制高点,布局一批国内外高价值发明专利,在重点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100项。

  (二)加快重大创新成果转化。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优先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纳入首台套产品和浙江制造精品目录。在各类政府招标投标、技术改造投资、智能制造、智能化改造、产业链协同创新和科技研发等项目中,对购置使用首台套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技术创新中心成立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科技保险等作用,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质押、研发保险等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到2025年,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进口替代取得重大突破,形成100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

  (三)强化优势创新力量协同。以技术创新中心为载体,支持领军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创新联合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创新。推动技术创新中心与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分工协作,加强与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协同联动,采取研发合同制、项目经理制、“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形式,吸引国内外创新力量开展联合攻关,打造高效协同的创新生态圈。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孵化服务载体,加强资源开放共享,孵化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服务市场化水平,为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化解决方案。强化技术创新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原创关键技术供给导向,开放课题、研发合同项目可择优视同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五)促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合作。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参与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国际科技合作节点,采取并购、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建立海外研发机构。依托技术创新中心加强长三角创新资源整合,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六)培育引进高端技术创新人才。深入实施“鲲鹏行动”、培育引进领军型创新团队等人才计划,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大力引进国际顶尖创新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人才,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鼓励技术创新中心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广泛人才合作,建立柔性引才引智机制,打造开放的人才生态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技术创新中心共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到2025年,引进集聚全球顶尖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300名,新增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100个。

  (七)支撑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创走廊、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深度融合,强化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发挥对区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建设创新型产业集群。到2025年,培育10家创新型千亿级龙头企业、100家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智能物联、集成电路、网络通信等世界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和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技术创新中心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建立与各类技术创新中心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支持开展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试点。鼓励先行先试改革,赋予技术创新中心在创新方向选择、科研立项管理、技术路线调整、人才引进培养、科研成果处置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人才使用、管理和激励等创新政策试点,以市场化、报备员额制、“双聘”等多种手段开展人才选拔与聘任,打通技术创新中心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流动通道,突破人才二元体制障碍。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可赋予相应的职称评审权,开展职称自主评定试点。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缴纳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二)加强统筹协调。省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任务,协调重大事项。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统筹布局,建立省市县联动和部门协同机制,加大对技术创新中心的支撑保障力度,在经费使用、人才引进及用地、用能、科研设施等基本建设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重点保障创新生态圈的发展空间。支持现有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通过完善功能等方式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推动同类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整合共建,共创国家中心。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新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实施创建制,省市县三级联动支持。建设期内省财政给予首年创建经费补助,第2年起根据年度建设进度、绩效评价等情况给予后续支持;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得低于省财政补助的2倍。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建设单位承担主要投入责任,采取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吸引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与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逐步实现自我运营。对创建期间已获得省技术创新中心或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财政资金支持的主要依托建设单位,再牵头建设新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或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省财政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新获批建设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财政对其研发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给予新建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奖励补助。

  (四)强化绩效评价。坚持把论文写在浙江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的导向,完善符合技术创新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对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定性与定量评价。深化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予以摘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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