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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解析:民法

http://sifa.eol.cn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2011-05-21  

  【新增考点】:

  情事变更原则、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删除】:

  格式条款合同(概念、订立规则、无效)

  解析:1、情事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考生应掌握:(1)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2)情事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3)情事变更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4)情事变更将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房屋租赁合同:

  (1)合同效力:违法建筑的租赁一般无效,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有效。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2)一屋数租情况下确定承租人的顺序:(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3)承租人解除合同请求权:(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3、旅游纠纷案件:(1)诉讼第三人: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2)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告知警示义务、保密义务、救助义务

  (3)旅游合同的转让:旅游经营者转让合同应取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转让后造成旅游者伤害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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