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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大纲国家赔偿法变化解析

http://sifa.eol.cn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2011-05-21  

  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出现的一系列变化中包含国家赔偿法出现的若干变化,不少考生对此问题是相当关注的。那么具体国家赔偿法今年大纲出现了那些变化呢?下面司法考试权威专家围绕国家赔偿法大纲出现的变化做了介绍。

1、取消刑事赔偿确认程序

  考生需要注意,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的程序这一规定,选择题考查刑事赔偿的程序时,无需再选确认程序这一选项。

2、增加双方协商制度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法英杰司法考试中心

  本条规定中,考生需注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这是原法中没有规定的,考生需注意。除此之外,需注意赔偿机关做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具体做法,前者是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送达赔偿决定书,后者除了送达通知书之外还要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记住十日的时间期限和三个月的起诉期限。

 3、虐待可获得赔偿的新规定

  现行法律第17条第4项规定“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针对上述规定,考生需注意两点:一是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前述行为都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在选择时不要遗漏;而是注意错拘错捕区别对待的情形,“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逮捕无此规定,需注意成为考点。

  附:(2011年真题卷二第50题考查错拘错捕获得赔偿的知识点)

4、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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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6条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这是旧法中没有规定的新条款,考生需注意。尤其是“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义务,考生需明确举证主体。

 5、精神损害赔偿

  旧法中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条款之中。

  考生需注意不再仅是民事侵权中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国家赔偿诉讼中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并加以区别。

6、赔偿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的明确

  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第37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考生需要明确两个期限:一是赔偿请求人提出支付申请的期限是自赔偿义务机关受到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二是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起15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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