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卷四刑诉案例考点预测
http://sifa.eol.cn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2010-08-16 大中小
司法考试一日日临近,在这个对每位司考生来说都非常紧张的时刻,如何好好利用这段这半个多月的时间进行复习,成为摆在每位司考生面前的难题。专家特根据多年经验对卷四刑诉案例考点预测,希望对司考生的复习能够有所提示。
2010年考查司法文书的可能性仍然很小,命题方式仍应为案例分析型,或者是逐步发问型案例分析,或者是找错型案例分析。从考查内容看,考点的密集性和综合性仍会进一步增强,有可能在一个试题中同时考查多个诉讼程序、诉讼制度中的多个知识点。但归根结底,考查内容仍属常规的知识点,不会出现偏题、怪题,因而复习中应“以不变应万变”,对各章节中的重要知识点认真复习掌握。
(一)模拟演练:逐步发问型案例分析
案情:2004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
2006年9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7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问题:
(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
(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为什么?
(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
(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
(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
(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
参考答案:
(1)能。根据《高法解释》第176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能。根据《高法解释》第176条第(五)项的规定,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3)不能。根据《高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4)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因此,应当由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5)由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交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并且抄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6)应当对全案审查,一并处理。其余二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参加法庭辩论。人民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不得加刑。根据《高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7)提出再审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二)模拟演练:找错型案例分析
案情:2006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6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随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7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因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4)市检察院自2006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7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外,还应该送达钱某所在的单位市印染厂。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钱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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