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冲刺复习: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http://sifa.eol.cn 来源:金宝搏188入口 作者:金宝搏188入口 2014-09-16 大 中 小
一、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判断成年与否的标准为身高,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上者为成年,低于六尺五寸者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二、司法制度
1.廷尉:
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代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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