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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宪法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http://sifa.eol.cn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8-19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①出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只有出席会议,才能依法行使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②提出议案,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参加表决。

  ③参加各项选举活动。

  ④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

  ⑤提出罢免案。

  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⑦提出建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的义务

  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宣传法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②保守国家秘密;

  ③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同意可以罢免其代表资格;

  ④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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