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卷》商事法精华笔记:第十章
http://sifa.eol.cn 来源:金宝搏188入口 作者:来源网络 2013-11-26 大 中 小
第十章 商业名称权与商誉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排他性。2、区域性。3、公开性。4、转让性。5、终身性。
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人格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商事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与公民的姓名权性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
②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其功能在于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与财产权没有直接关系,只能划为人身权范畴。
财产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与商事主体的商事信誉密切相关,其核心就是商事信誉,而信誉,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商业资产范畴,因此,商业名称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②商业名称权不仅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转让和继承,而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属于人格权。
折衷说
认为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即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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