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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经典民法十一歌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5-09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十一歌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

  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法|律教育网整理。

  民法(三)

  一、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三年的诉讼时效。

  四、四年的诉讼时效。

  五、五年的除斥期间。

  六、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七、七要了解: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

  八、八要知道:超过除斥期间签字——白签;超过诉讼时效签字——黑签。

  九、九要记住:计算期间时,(从当日开始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的)次日要算入。

  十、十有印象:20年的最长时效不能中断、中止但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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