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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章节精讲笔记(7)

http://sifa.eol.cn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7-06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材料: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答:一、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

  二、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联系,即具有关联性。

  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证据能力: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

  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本证: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反正: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直接证据: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

  简述法定证据的种类。

  答: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想表达的意思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的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

  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验、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

  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是通过电子技术和设备而形成的证据。

  证据保全: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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