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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章节精讲笔记(11)

http://sifa.eol.cn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7-06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使用的基本程序。

  简述起诉的条件。

  答: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诉: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进行的职权行为。

  简述法院绝对不受理的案件。

  答: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此案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节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总结一审流程

  简述延期审理的事项

  答: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撤诉:指法院受理起诉后,原告撤回起诉

  简述申请撤诉的条件

  答:一、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是的意思表示

  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四、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简述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的情形。

  答:一、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二、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予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指在某一方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简述缺席判决的情形。

  答:一、在被告提出反诉并已由受诉人民法院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按撤诉处理终结本诉程序以外,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

  二、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受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无诉讼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也就是缺席判决。

  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缺席判决。

  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是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简述诉讼中止的情形。

  答: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给代理人。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束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可能或已无必要时,由受诉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简述诉讼终结的情形。

  答: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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