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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章节精讲笔记(15)

http://sifa.eol.cn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7-06  

  第十五章 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指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简答应该不会考,但是案例应该会考。如果简答考到了就答前四条)

  答: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特别规定五至十九条)

  五、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

  六、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九、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十、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十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十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四、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五、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六、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八、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十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简述法院决定再审的情形

  答:一、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简述特别程序的特点。

  答:一、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三、实行一审终审制

  四、审判组织特殊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七、免交诉讼费用

  选民资格案件: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简述因选民资格案件提起的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

  答:一、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三、诉讼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提出

  四、诉讼应当向选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公告期为3个月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某项权利主体不明或者失去权利主体的财产进行认定,判决宣布其为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案件。

  简述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条件。

  答:一、必须是有行财产

  二、财产的权利主主体不明

  三、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

  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废除权判决的非诉讼程序。

  除权判决: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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