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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http://sifa.eol.cn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8-25  

  1. 执行主体。(1)法院: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情况特殊的可以报请二审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5条)。(2)行政机关:须是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公安、国安、税务、工商、海关等)。

  2. 申请执行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4条)。(1)申请人是公民的:1年。(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80日。

  3. 强制执行措施。(1)执行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法没有限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2)执行对象为行政机关的:依照本法第65条第3款规定的四种措施,即:划拨;罚款(对机关及其负责人都可以处以罚款);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4.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确立了行政诉讼裁判执行中的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考生要注意:

  (1)财产保全裁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作出。

  (2)先予执行制度仅适用于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

  (3)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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