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http://sifa.eol.cn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6-22 大中小
(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所谓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侵权的人民法院和侵权的法院工作人员所在的人们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违法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上述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都有权作出拘留决定。
此外,检察机关对于其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不作出拘留决定,而是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该公安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应检察机关的请求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被视为检察机关作出的违法拘留决定,检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若人民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若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或者在其自行侦查的案件中错误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均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而且,在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的后置确定原则,公安机关亦不对此前错误拘留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义务。即无论是在一审判决无罪,还是二审改判无罪,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此前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都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 ||||||||||||||||||||||||||||||||||||||||||||||||||||||
|
||||||||||||||||||||||||||||||||||||||||||||||||||||||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 ||||||||||||||||||||||||||||||||||||||||||||||||||||||
司考简介 | 考试内容 | 报名条件 | 报名时间 | 考试时间 | ||||||||||||||||||||||||||||||||||||||||||||||||||
报名程序 | 授予资格 | 答案异议 | 成绩查询 | 合格分数线 | ||||||||||||||||||||||||||||||||||||||||||||||||||
港澳台报名事宜 | 考试大纲 | 历年真题 | 案例分析 | 经验交流 | ||||||||||||||||||||||||||||||||||||||||||||||||||
法理学 | 宪法 | 法制史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
民事诉讼法 | 民法 | 商法 | 卷四综合 | 司考问答 | 复习指导 |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金宝搏188入口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金宝搏188入口 ”,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