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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第八章:利用影响受贿罪区别

http://sifa.eol.cn来源:考试吧  作者: 2015-08-24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3.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个方面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或者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而没有将收受贿赂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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