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巧记三大诉讼法
http://sifa.eol.cn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0-08-10 大中小
行政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 ||||||||
地域管辖 |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 |||||||
管辖异议 |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
管辖权向下转移 |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 |||||||
起诉条件 |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 |||||||
反诉条件 | 无 |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 |||||||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 |||||||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 无 |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 |||||||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 无 |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 |||||||
提交答辩状 | 10日 |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 |||||||
诉讼参与人 |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 ||||||||
当事人 |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 |||||||
法定代理人 |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 |||||||
诉讼代理人 |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 ||||||||
近亲属范围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 |||||||
一审审限 |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特别程序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选民资格案除外 | A: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B: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 受理后20日 | ||||||
调解 |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 |||||||
作出判决的期限 | 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日。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 |||||||
送达判决书时间 |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 ||||||||
上诉期限 |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同行诉法) |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 |||||||
上诉主体 |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 |||||||
上诉限制 |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 |||||||
二审审限 |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长计75天);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 |||||||
二审范围 |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 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 |||||||
二审审判原则 |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除外。 |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 |||||||
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 判决 | 判决 | 裁判 | |||||||
当事人提起再审 |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 |||||||
再审审限 |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 |||||||
申诉期限 |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 ||||||||
不予受理 |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受理。) | |||||||
中院管辖 |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 1、重大涉外案件 (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 |||||||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 ||||||||
证据形式 |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 |||||||
直接证据 |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 ||||||||
间接证据 |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 ||||||||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民事证据规定68条) |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法解释31条) | ||||||||
调取证据质证 |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 |||||||||
审判组织 | 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人以上的合议庭 |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 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组成。 | |||||||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 审判长 | 书记员 | 审判长 | |||||||
回避人员 |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 |||||||
回避事由 |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u]诉讼代理人[/u]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 |||||||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 |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 ||||||||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 ||||||||||
回避复议 | 无明确规定 |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
不公开审理 |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 |||||||
是否准许撤诉 |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按撤诉处理 | 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延期审理 | 无明确规定 |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1、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6、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 |||||||
中止诉讼(中止审理) |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 | ||||||||
终止审理 |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 |||||||
强制措施 |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其中,罚款为1000元以下,不分单位和个人 |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其中,罚款:个人1000元以下,单位1000—30000元间 |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分单位个人)或者15日以下拘留。注:这是刑诉法中的司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 ||||||
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 不停止。 | ||||||||
拘传的适用条件 | 无 |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只适用于执行中) |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一次拘传持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 |||||||
拘留、逮捕负责通知家属的部门 | 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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