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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05年国际法备战06司考

http://sifa.eol.cn来源:  作者: 2006-07-19  

2005年司法考试结束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简称国际三法)仍一如既往地全部分布在第一卷,总共44分。纵观这次国际法试题,主要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比重有所降低、难度有所增加

2005年国际三法的考题与2004年相比从量上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2004年共考了35道题,52分,而2005年只考了31道题,44分。这种变化应属不同年份的正常调整,不属于体制性变动。但对于大多数对国际法较为陌生的考生来说,这种变化无疑是有利的一个变化。

试题的难度有所增加。比如卷一第34题关于核武器是否属于战争法规则直接禁止使用的武器,一般人多会毫不犹豫地认为应属禁止之列,很少有人会注意到国际法院对此有专门的咨询意见,是相反观点。再如卷一第41题关于“CIP汉堡”这一交易条件的理解,这道题的A选项(货物应运至汉堡港)极具迷惑性,一般考生很难想到CIP汉堡中的“汉堡”不仅可能指汉堡港,还可能指“汉堡”的内陆卸货地点。其他如卷一第43题、第79题、第85题、第96题等,因操作性、实务性较强,且多涉及较为生僻的法条具体规定,也都有相当难度,是往年同类考题所不及的。

(二)法条主导:“国际法也有法条”

与国内部门法相比,国际法在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前三届司法考试中历来给大家的印象就是法条少,几乎可以不用像国内实体法、诉讼法那样专门去背法条即可应付考题。虽然每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部分也都列有很多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条文,但相信真去阅读这些法条原文的考生极少,尤其是国际公法部分。但是2005年的试题一改往年重视基本理论知识点,轻法条原文考查的做法,许多题目不但考法条而且考得非常细致。国际公法领域这个变化最为明显。2003年、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部分的试题不看法条基本都可以应付,但2005年这部分有一些题目必须要对法条有相当程度的熟悉方能做对。比如,卷一第32题关于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问题,如果对中国国籍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没有清楚地把握,就难以做对;再如,卷一第79题虽然考的是一个几乎年年都考的知识点,但命题者一改往年从引渡的一般国际法理论角度进行考查的做法,选择了从我国引渡法的角度考查附条件引渡中的承诺权问题,考生如对引渡法第五十条的具体规定不太清楚,即使关于引渡的一般原则把握再好,也难以做对该题目。加强对法条的考查在国际私法的试题中也表现得同样明显,如2005年的国际私法题全部都是在考法条,纯粹的理论题一道没有。

(三)权威教材地位动摇,考生失去参照系

众所周知,过去律考一直由司法部指定某家出版社出一套律考教材,作为考生复习和考试命题范围的最终依据(考试大纲也都和教材完全吻合)。而事实上过去的国际法命题也基本都在这套教材范围内,真正“超纲”(即超出教材范围)的题几乎没有。从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开始,司法部就明确以后不再指定司法考试复习教材。但由于历史的惯性,大家依然将这套指导教材作为复习的权威教材,但是2005年考生会发现,有相当多的国际法题目在教材上是找不到答案的,只能在国内有关法律文件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原文中才能找到。

(四)有意回避重点:重者恒重理念受到冲击

以往考生所信奉的,也是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所秉承的“重点永远是重点”的复习指导思想,在这次司法考试中受到冲击。在国际法领域,这一点主要表现在这次命题有意回避了许多热点、重点,命题者有意选择了一些不太为大家所注意的考点和考查角度进行命题,使得大家可能有“遭遇突袭、措手不及”之感。如国际公法以前的重点海洋法和外层空间法,2005年一题没有,而对于国籍、引渡这样的常考点,2005年也从很多人都没有预料到的我国法角度进行命题;国际私法更为明显,总论部分以前几乎占到半壁江山,2005年仅有一题,程序部分以前一般两三道题,2005年在国际私法总共11题中竟有6题,而仅国际司法协助和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就有4道题,可以说命题重心来了个大转移;而国际经济法部分不仅相对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分值有了大幅下降,而且命题者也有意回避了最近几年热考的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部分(没有出题),将有限的11道题平均分散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国际支付、外贸反倾销、反补贴、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等领域,对于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信用证,命题者也许为了出奇出新,竟连出两道教材上难以找到答案的关于信用证操作方面的题,对考生似乎过于苛刻。

(五)出题灵活,要求考生全方位复习

2005年国际法出题整体特点是形式灵活、角度刁钻、难度加大、重点转移,这样的考试对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投机取巧的复习心理提出了警告,考生只有全面细致的复习才能有更好的成绩。由于有大量的题已不再囿于教材范围,而是直接以法条为最终依据,这就意味着考生的复习范围、学习知识的范围将放大到法条这个层次,不能再抱着“教材没涉及的法条基本不看”、“国际公法无法条”、“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原文可以不看”的旧的复习指导思想。考生如果想顺利通过考试,就要对大纲的知识点逐一进行梳理,不仅要有理论层面的理解,还要有具体法律条文的把握。

当然,笔者认为,命题者也有需要反思的地方,比如有相当数量的题令考生在复习伊始即无从把握,这样的命题角度是否可取。关于信用证的两道题,教材上没有相关内容介绍,或虽有涉及但语焉不详,看法条原文对很多考生来说理解难度非常大,这样的题是否应当尽可能避免。另一个问题是,司法考试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必要把考试范围搞得这样漫无边际吗(国际公约惯例法条),这样大范围的考试究竟是一种法律职业能力考试,还是一场记忆力的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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