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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八

http://sifa.eol.cn来源:  作者: 2006-07-19  

专题八:审查起诉程序

(一)审查起诉:

1、 审查起诉的内容:
(1) 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2)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 审查起诉的要求:
(1) 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步骤;
(3) 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4) 补充侦查。

(二)提起公诉:

1、 提起公诉的条件:
(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 证据确实、充分;
(3)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 形式上应制作起诉书。

2、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三)不起诉:

1、 不起诉的种类:
(1) 绝对不起诉: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 存疑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 不起诉的效力:
(1)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有罪之前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一个人被不起诉后,应处于无罪的地位,如果犯罪嫌疑人仍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2) 对扣押、冻结的物品、款项,应立即解除扣押冻结;
(3)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后的决定仍不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4)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一审程序

(一)普通程序:
1、 庭前审查,要掌握庭前审查的内容:
(1) 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 附有证据目录;
(3) 证人名单;
(4) 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

2、 庭审前的准备:
(1)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 开庭10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3) 通知辩护人、证人等;
(4) 公开审判的,在开庭的3日前予以公布。

3、 法庭审判的步骤:
(1) 宣布开庭;
(2) 法庭调查;
(3) 法庭辩论;
(4) 评议;
(5) 宣判,可以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4、 法庭审判中的特殊问题:
(1) 延期审理:
第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第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第三,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 中止审理:
第一, 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第二,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
第三, 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案件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注意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3)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的情形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所规定的内容。

5、 一审的审理期限:
(1) 一般是1个月,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
(2)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情形之一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6、 诉讼文书的形式:
判决、裁定、决定:注意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二)自诉案件:

1、 自诉案件的范围: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 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1)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 可以进行调解;
(3) 可以进行和解;
(4) 可以撤诉;
(5) 可以向对方提起反诉。

(三)简易程序:

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只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
(2) 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 简易程序的特定:
(1) 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3) 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4) 期限较为短,不能超过20天。

3、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已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不能改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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