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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过关心得经验谈

http://sifa.eol.cn来源:  作者: 2006-07-18  

一、行政法命题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从考查内容上分析,表现为有限分值的相对分散化。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讲,行政法是一个关键的第二梯队学科。

近几年来,行政法占整个司法考试考分的比值基本上是保持稳定的。最多的时候是2003年,占到了12%,最少的是2004年,仅占约8%,总的来说是接近10%左右。也就是说,行政法在分值上和民法、刑法两个第一梯队学科比起来还是有明显差距的,属于第二梯队学科。这是由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相对落后和不完整所决定的,我国当前的行政法体系只建立了大约一半左右,而司法考试又以考查实定法的规定为主,不可能太多地脱离实定法去考纯粹的理论,这就造成了行政法的考分不多,这种情况在近几年内很难得到改变。但行政法目前作为一个第二梯队学科,却在司法考试中扮演者一个关键的角色,有如足球比赛中的一名防守型边后卫,搞得不好就会经常被对方从这个位置上突破。尽管它的位置算不上显要,但由于其考查难度很大,得分率较低,使它经常成为司考这个“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导致了考生的失败。因此,对于行政法的备考和复习值得考生们十二分的注意,把它摆到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2005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客观题仍为40分,其中单选题12题、多选题11分、任选题3分。但是,2005年在试卷四安排了一个行政法案例分析题(10分)。就难度而言,2005年较2004年有所下降,但仍比2003年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仍是司考失分的重灾区之一。

其次,从中观层面来讲,行政法各部分的分值分布逐渐均衡。

  在以前,行政法中各个部分的考分分布极其不均衡。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两个部分的分值加起来几乎就要占到全部考分的2/3,基础理论和各种行为法所占的分值十分有限。但随着其他行政法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以及司法考试对理论考查的日益重视,其他部分的分值近年来逐步增加。比如,行政法导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理论三个部分的知识构成了行政法的主要理论知识,但2002年之前考得很少,基本上不超过3分。从2002年律考改为司考开始,这部分的分值上升到了6分以上,增长了1倍以上,2003年由于考了论述题更是增加到了罕见的17分,占1/3强。各种行政行为法的分值也在上升,以前基本上是5分以下,现在增加到5-10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以往比较罕见的行政行为,诸如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调解、行政应急等开始在试题中出现,有的甚至多次出现,2004年这些行政行为就考了大约5分左右。相应地,诉讼法与复议法的分值下降了许多,2000年占2/3,2002年仍然过半,2003年降到40%多,2004年只剩下了1/3。这个特点提醒考生们复习时用时、用力也要相应均衡分配,从“重点论”逐步转向“多点论”。

  具体到行政法的知识点分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含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行为法(含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和行政救济法(含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三大部分。历来,行政诉讼法占了半壁江山,行政组织法方面1~2道,行政处罚法方面1道。这在2005年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是其他部分则每年变数较大。在2004年对行政复议法的考查特少,而2005年对行政复议法的考查有了较大提高,但对国家赔偿法的考查下降了,只是在个别题目个别选项中涉及。

再次,从微观层面来讲,各个考点之间的分值分布有所分散。

行政法大约有20个大的知识点是经常考查的,其中基本理论与行为法有6个,行政诉讼与复议法有10个,国家赔偿法有4个。在2000年到2003年,这20个知识点所占的考分比例极大,约在85%左右,而复议和诉讼部分的分值又尤为集中,这种考点集中的情况在所有部门法中是很罕见的。但2004年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20个考点的分值在这一年下降到了75%左右,少了10个百分点。同时,这75%在20个重要考点之间的分布也更加均匀,尤其是基础理论和行为法部分越来越得到命题者的垂青。这一方面要求我们以后对这些重要考点的掌握要更加全面,不能有所偏废;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对这20个重要考点之外的占25%考分的其它知识给予更多的关注。对行政诉讼法的考查方面,2005年特别重视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地域管辖、原告资格、起诉期限等知识点的考查,而且是通过多道题目从不同角度重复考查。另一方面,2005年还继承了2002年以来对行政诉讼证据的重点考查。

  对行政许可法的考查,2005年是第二次,而且考查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广度和深度都有所提高。不仅要求考生熟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要求一定的运用能力。但总体难度不大,却考查得特别细,比如试卷二第40题关于行政许可期限延长、“受理在先”原则,第46题关于许可审查人数要求、行政许可证件颁发、行政许可的空间效力,第49条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第86条关于行政许可法适用范围、禁止申请许可期限。

  《公务员法》《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使得2006年司考的行政法部分知识点更加庞杂、分散,给考生带来很大的复习困难。对行政法的复习,要形成知识体系,从整体上把握,同时注意细节的复习,以应对如05年那样对行政许可法的细微考查。

(二)从考查方式上分析,表现为考查对象的日益复合化。

  复合是相对于单一来说的,单一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单一知识点、单一法条,复合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多个法条、多个知识点甚至多个学科的知识。具体而言,命题的复合化按照其复合程度的高低可以分为多法条考查、多知识点考查和跨学科考查三种。目前总的趋势是两个:一是单一题型的绝对数量在减少,2000年及以前它所占的比例至少也有一半,2002年开始就再也没有超过1/3了;二是复合题型中跨学科考查的分值在增加,以前只是小打小闹,偶尔在选择题中考一下,2003年开始有了论述题以后,它成为了行政法跨学科考查的最好舞台。我们可以具体地谈一下:

  首先,是多法条的考查。

  多法条考查指的是一道题目考查的是一个部分的知识点,但却涉及多个法条,这在行政诉讼证据的选择题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很多时候一个选项就涉及一个法条。这种题目最近3年来都有10分左右,一个法条没有掌握,其它的法条掌握了也不能得分。针对这种命题特点,我们认为在复习中应当采用“结网打鱼”的方法来应对它。也就是说,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一个法条一个法条地去掌握几乎无法应对这种考试。好的方法应当将多个法条根据其内在联系统一在一个大的知识点之内,通过整体掌握这个大的知识点就把所有相关的法条都解决了。只有织成一张“网”才能捕得到“鱼”,但是“网”又不能织得太密,否则考生们的时间精力不够,这就要求我们先扩大范围、裁剪成一个大小合适的知识点作为框架,然后去粗取精,剔除次要法条,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其次,是多知识点的考查。

  多知识点考查是指一道题目只考查一个学科的内容,但却考查了这个学科中不同部分的知识点。行政法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复议、诉讼、赔偿三大部分的知识点相互杂糅在一起来考,诉讼法与各种行政行为之间的复合也比较常见。这种题型在2000年以来开始频繁出现,每年的分值都在10分以上,它的难度比多法条的考查更大。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考生可以通过“顺藤摸瓜”的方式来掌握,这个“藤”就是行政诉讼,因为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其他知识点与行政诉讼的复合考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体系逐步展开,我们就可以找到一个个的“瓜”,也就是一个个跟行政诉讼复合的知识点,比如从最开始的受案范围,就要结合复议范围、复议和诉讼的关系;从诉讼管辖就要想到复议管辖,就是复议机关;从原告就要想到复议申请人;从被告想到被申请人;从证据想到行政处罚笔录;从判决类型想到复议决定类型;从其中的赔偿判决想到行政赔偿诉讼,等等。

  最后,是跨学科的考查。

  跨学科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多个学科的知识,主要是论述题。2003年是行政法与法理综合起来考,占了约15分,2004年是与民法、刑法等放在一起考,占了约5-10分,跨学科考查将是以后命题的趋势,几乎每年都会有,而且命题人选材的随意性越来越大,很难加以预判。这就要求我们在解题方法上找出路,要学会“庖丁解牛”。看到一个题目先按照部门法检索,分为不同部门法的知识,在每一个部门法之内再按知识点检索,用不同知识点应答,要谨慎、有序地分解,切忌盲目猜测,否则失分很多,损失难以弥补。同时,“解牛”的时候要顺着其纹理来进行而不是逆向的,这个“纹理”就是命题人的思路,是他所倾向的答题思路,这和普通人读社会新闻的第一反应基本没有两样。也就是说,要用普通人的思维来分解题目、回答题目,不要轻易地别出心裁。至于在小题目上的跨学科考查则较难准备和预料,但好在分值很少,不必过分在意。

(三)从考查手法上分析,表现为命题思路的逐渐复杂化。

  首先,是考查层面的理论化。

  行政法试题中的理论知识包括两个层面的东西。一是作为直接考查内容的理论知识,这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也包括各个行为法、诉讼法、复议法、赔偿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关系和分类等知识,这些知识在近两年来的试题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经无须赘言。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就是作为一种解题思路的理论知识,即题目并非直接考理论,而是考具体的制度、具体的法条,但如果考生的理论功底好,仅仅通过运用理论知识也可以解答。相对而言,后面体现了命题者对理论功底优秀者的鼓励,这一发现对考生更具实际意义。在许多时候,当考生因未能掌握具体的制度与法条而无法解答某一题目时,不妨换个角度从单纯的理论知识入手求解,可能收到柳暗花明的效果。

  其次,是题目选材的边缘化。

  由于行政法的题目往往是以案例形式出现的,就有个选材的问题。以往的选材较为传统,诉讼案件以处罚、强制最为常见,处罚又以治安处罚最为常见,赔偿多是人身伤害,都是大家较为熟悉、日常生活中也较为常见的题材,考试时容易被理解。但2004年命题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颠覆了这种传统,许多陌生的、边缘化的案件成为题目的载体,比如房地产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准、采矿许可、反倾销行政诉讼等等,这些都不是考生熟悉的行政法题材,这就造成了大家做题的困难。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需要我们在平时的复习中多辨析这些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但有的时候还是防不胜防,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大家要牢固掌握好各种典型行政行为的特征,以便在考试的时候将这些陌生题材一一还原为我们熟悉的东西,找出它们的本质属性来,从而运用我们熟悉的知识来解决它。

  最后,是题面设计的冗长化。

  简单地说,就是试题的题面越来越长了,叙述的案情中时间多、人物多、事件多、陷阱多,考生刚一阅读题面就很容易被迷惑住,或者为了解读题面而花费了大量的宝贵时间。这就要求我们在解题时掌握一定的技巧,就是逆向读题。遇到这些题目的时候,可以先看个大概,知道是何种类型的题目,马上看最后的问题和选择项,然后带着问题结合掌握的知识回到题面剔除无用信息,从而提高解题的效率和准确率。

二、行政法复习的几条重要原则

  最主要的是注意下面的几条原则:

(一)务必综合系统,切忌孤立片面。

  正是由于行政法考试的复合型越来越强,逐个法条、逐个知识点复习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考试了,这迫使我们寻求一种更加综合系统的复习方法,为此我们可以考虑一种“专题??表格??考点”的复习思路。首先,我们可以把行政法的众多考点参照其固有的知识体系划分为约20个专题;每个专题之下又设计若干个表格(一般为5-10个),将本专题中相近、相似、相关的知识点按照其或纵或横的联系整合到一起,通过对比或串连一体地掌握;而每一个具体的考点就都融会在了各个表格之中,大到整个表格,小到片言只语,都有可能构成一个考点。这样的复习方式对于掌握许多易混、易忘、易漏的知识,也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务必透彻掌握,切忌不求甚解。

  复习行政法最忌讳一知半解、望文生义的“半桶水”,而行政法中的许多热门考点如果不作深究就恰恰很容易被错误理解而且难以纠正。因此,对于这些知识点考生们必须反复咀嚼,务必掌握透彻。对于确有疑难之处,建议不要胡乱解释猜测、牵强理解,否则不但未能真正掌握这些知识,反而可能使考生对已经掌握的其他知识产生动摇。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要多跟老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交流探讨,有可能的话要参照相关的真题详细辨析,务求精确。

(三)务必重视真题,切忌漫无边际。

  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最主要、也最准确的方向标可以说既不是大纲、也不是参考教材,而是历年真题。对真题的详细钻研和透彻掌握是考试成功的关键环节。真题可以帮助考生提示考查重点、揭示命题思路、检验掌握程度,在复习的不同阶段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真题的学习和领会要贯穿背*的各个主要阶段。一旦抛开了真题的指导作用,由于行政法试题较为艰深、复杂的缘故,往往容易使人陷入漫无边际的空想,诱使考生钻“牛角尖”,偏离重点,浪费宝贵时间。因此,当考生们完成了一个较长的复习阶段之后,要不忘回头看看真题,纠正自己在复习中出现的不切实际的错误方向、错误想法。

(四)务必循序渐进,切忌急躁冒进。

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过程,对于知识的掌握具有多次反复的特点,需要考生们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政法作为难度较大的学科更是如此。对于一个中等程度的考生,也就是一个已经具有一定法学基础的人而言,大约需要为备考投入3个月左右的时间,程度高的人时间相对少一点,基础弱的人时间相对长一点。对于这样一个中等程度的考生,它的复习大约需要经过3-4个阶段。万国的五阶段复习则是一个十分完整的设计,“五阶段”的完整历程是相对于法学基础较弱的人而言的,理论提高阶段的行政法对于这些考生而言是一个必要的补充。在其余的四个阶段中,复习的侧重点和考生的期望值都应当有所不同。系统强化阶段主要是求“知”,即求得对考点的了解、知晓,是个消除知识盲区、形成知识体系的过程;法条串讲阶段则主要是求“解”,即此时考生们对知识的掌握应当达到透彻、深入,是个消除知识误区、巩固知识体系的过程;全真模考阶段则是求“用”,即是将所学知识与习题直接结合、学以致用,是个寻找考试感觉、检验复习成果的过程;考前冲刺阶段的目的就直接是求“过”了,因为它的设计具有强烈的、直接的功用性,主要用于预测考点,是一个最后巩固提高、提炼备考菁华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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