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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刑法》罪名快速记忆二

http://sifa.eol.cn来源:  作者: 2006-07-18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结果犯;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未遂。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强奸罪 奸淫幼女的,从重;直接故意。
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女方不敢声张,采用威胁方法使其忍辱从奸的,应当认定为本罪;
利用从属关系或教养关系胁迫发生性关系的,为本罪,而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关系的,不为本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②强奸妇女多人的;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④二人以上轮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 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处罚
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其属于强奸行为的内容。
  第3款…………………猥亵儿童罪 同上
不满14岁;无论什么手段,也不论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3至10年;致人死亡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本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法定的转化罪)

第239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只定本罪,处死刑;如果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奸,数罪并罚。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如果伤害或杀害的,数罪并罚。
下列情形重罚: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第241条 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罪;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处罚;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又出卖的,按240条罪处罚;不阻碍其返回,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242条 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妨害公务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国家工作人员,从重;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为本罪。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情节严重;主体是用人单位,单罚制(137,161,162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未满16周岁
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45条……………………………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强行闯入或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同上

第246条……………………………侮辱罪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诽谤罪 同上
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105条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情节严重;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法定的转化罪)

第248条   暴力取证罪 全部同上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主体是监管人员;同上划线处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情节严重

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主体是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对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

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情节严重。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同上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般主体;情节严重。

第253条 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犯罪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又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盗窃罪从重处罚。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单位领导人;情节恶劣。

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告诉才处理;造成死亡加重处罚,公诉。

第258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第259条 第1款…………………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

第260条……………………………虐待罪
告诉的才处理;犯罪主体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情节恶劣;
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公诉;
如果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61条……………………………遗弃罪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情节恶劣。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不满14周岁;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故意。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抢劫罪
一是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如灌醉或麻醉等),二是当场取得财物。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不论是否使用,都依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列情形重罚:①入户抢劫;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⑦持枪抢劫;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本罪。

第264条……………………………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多次(三次)
如既数额较大又多次,只以前者定罪即可;盗窃数额指财物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而使用的;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盗用他人上网帐号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依本罪处罚。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违禁品按本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在林内非法采种、采制、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谋取经济利益较大的,依本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其送回原处或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并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实施本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本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损毁数额较大的,以275条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未遂却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219条罪。

第266条……………………………诈骗罪 数额较大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本罪处罚。

第267条 第1款…………………抢夺罪 数额较大
乘人不备,公开夺取。造成重伤、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依照重罪处罚。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公然夺取,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第270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

第271条 第1款…………………职务侵占罪 (382条)
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本罪处罚。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272条 第1款…………………挪用资金罪 (384条)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本罪。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犯罪主体是掌管、经手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重大损害。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威胁或要挟,数额较大。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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