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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 民商法复习应策

http://sifa.eol.cn来源:  作者: 2006-07-18  

一、民商法命题趋势

俗话说,得民法者得天下。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说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及其广泛,二是说在理论上民法乃是万法之基,也就是说学好民法就能够相对容易学好其他部门法。

司法考试中,大民法(包括商法)在整个考试当中的分值比例是最重的。如果民法没有掌握好,民法不及格,整个司法考试肯定不会通过。如果民法学的比较好,成绩拿的比较高的话,几乎就战胜了司法考试,通过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

从题型到内容,我们分析近年司法考试民商法部分的知识点和考试趋势大概有三个:第一个趋势是由考察单一知识点,转入考查复合性的知识。比如诉讼时效问题,不单考查特殊诉讼时效究竟有哪些有几个,而是将诉讼时效和合同等等结合起来出一道复合型的题目。这样大家复习的时候就不能把知识点分散开来复习,而应从整体上、体系上来把握:各个知识点有什么样的关系,相互之间能够怎么样的结合。

第二个趋势是,考试方式由直接陈述的形式转变到以案例形式来考察。其实整个司法考试里面民法几乎都是案例考试,考查的不是有没有记住知识点,而是掌握了知识点如何应用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解决。大家一直认为案例考试就在第四卷,实际卷三民法部分的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都是案例,这就要求不能简单的仅仅记知识点,一定要把知识点理解的非常透彻。在此基础上如何把知识点运用到现实生活中解决具体案例和纠纷。

第三个趋势,由过去直接考现行法的方式,逐渐向考试理论的方面转变。过去几乎不会考法律理论、民法的基础理论。最近每年的考题都有理论部分问题,比如2003年地役权的考查,这个知识点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到现在没有,但是就考出来了。再如2005年也考察了许多的民法基础理论。这实际上就是考查大家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掌握情况。针对这一点,大家已经不能简单的仅仅掌握我国现行法律,而且要对民法理论有一定的把握。

二、民商法考查特点

2006年这三个命题趋势将继续延续,因之这部分的考查可能会具备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不再直接考法律条文,这是民法最特殊的一点。在司法考试当中,大家必须把各个部门法自己的特征掌握清楚。根据考查特征进行复习。像民法和刑法这样的大法已经不再是只考法条,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记住重点法条就可以通过司法考试,但是对于民法来说再记住基本法条根本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举一个例子2004年第一卷50题考查点有两个,一是诉讼时效的计算,另一个是特殊侵权中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对这两个知识点,如果直接问大家,可能没有考生不掌握的,但是放到具体案例当中,两个考点结合起来,广大考生就感到束手无策。有80%的考生没有答对这个题目。这就说明大家不能再仅仅依据手头的一本重点法条复习,必须要从理解的角度深入理解复习。

第二个特点,容易得分。在司法考试四张试卷中,前三卷是客观题、第四卷是主观题,只有民法最容易得高分,历届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的都是第三卷得高分,所以大家不要有恐惧心理,只要用功学习,它实际上是非常容易的。其实我们经过调查发现,第二卷难度较大,甚至有一些地区状元,省状元第二卷都不及格。像刑法、行政法这样的法,大家复习起来无论用多大的功夫可能都难以拿高分,而第三卷的民商法部分只要用了功夫一定会得高分。大家可以把三卷作为拉高、补齐第一卷、第二卷所欠下的分数。

第三个特点,民法的知识点多。在所有的科目当中,民商法的知识点是最多的。对于这么多的知识点如何复习,这就要求大家有一个体系性。如果没有体系,复习是一盘散沙,非常零乱,复习了这个知识点就会忘了另外一个知识点,只有把所有知识点结合在一个体系下来掌握,才可以防止挂一漏万。

针对2006年,由于司法考试大纲还没有出台,所以下断言为时尚早。但是可以确定的是,06年会在保持05年知识点的基础上,增加不少新的内容。大家可以在网上看到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发布的2006年的立法计划,这其中涉及到民商法部分的如果在司考大纲前颁布(修改/审议),就有可能考察。比如说合伙企业法、反垄断法等,还有去年颁布但未考察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应当会涉及。

这其中尤其要提到物权法,物权部分是05年新增知识点最多的部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他物权的用益物权部分,取消了过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而增加了传统民法上固有的用益物权主要是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还有就是农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物权法的第一个变化,也是最大的变化,这个变化主要是应对06年审议的《物权法》并为《物权法》的出台做准备。《物权法》大纲变化的第二点是增加了占有制度,对占有制度的考查比例增加了,重点就是占有的各种分类,比如说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等。对于占有的考查主要是在选择题当中,特别是多项选择,05年的考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至于06年,虽然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上书事件,但由于物权的热潮不退,可以断言,它仍将是考查的重点,而且考查比例一定会增大。

三、复习方法和建议

首先,大家要有一个正确心态。要打起精神来,绝对不能疲惫、要精神饱满,在司法考试第四卷答完之前不能有任何懈怠,这是第一点。

其次,大家一定要充满信心,千万不要以为“我今年又考不过了”、“我要放弃”、“我不想考了”等等这样的想法是绝对不能有的,无论考前的知识点掌握的如何,无论题目做的程度如何,通过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其实司法考试考的就是一种信心、一种耐心、一种毅力,如果你能坚持到底你就能通过。所以每天你都要对自己说我一定能通过,这是心理上大家要注意的。当然有信心并不是让自己觉得真的能通过就可以懈怠了,而是要让大家绷紧这根弦利用好每一天复习的时间。

这里有一个自我检测知识点掌握程度的方法。刚才谈到,民法是一个体系。对民法体系有一个形象的形容叫“法律树”,它由树根、树干、树枝以及树叶组成。大家用这棵法律树检查一下自己知识点的掌握程度。什么是树根、树干、树枝、树叶呢?把民法的知识体系用一个基本原则和两条主线串起来,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愿原则,体现在合同法当中就是合同自由原则。这个就相当于树根,民法很多制度都是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说法律行为、合同,在婚姻家庭和继承里面也是婚姻自由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大家对这个原则要掌握和理解。这个树根下有两条主线,第一条主线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内容。民法的主体有哪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就是第三类主体。对于主体大家要掌握的重点是两个,一个是权利能力、一个是行为能力。接下来是客体,民法的客体有哪些呢?很简单物权的客体是物,包括主物和从物、动产和不动产、种类物和特定物等分类。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债权的客体大家知道就行了。接下来就是智慧成果就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发明是专利权的客体,大家对于发明要知道哪些可以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哪些不受专利法的保护。比如说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核变化取得的物质等等。发明要授予专利应该具有哪些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第二个智慧成果是作品,哪些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第三是商标,什么是商标?商标由什么组成?哪些不能作为商标。

主体、客体掌握了,接下来就掌握内容。大家都知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法是权利本位法,大家只要从权利的角度着手就可以了。权利要进行体系化,首先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分为有绝对权的财产权就是物权,有相对权的财产权就是债权。物权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又可以分单独所有和共同所有。他物权是分为用益物权和他物权等等。债权又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当然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以及缔约过失。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大家可以用一个图表把这条主线划出来了,这就是树干和树枝。

什么是树叶呢?树叶就是每一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比如说用益物权的地役权,拥有哪些权利和哪些义务。抵押权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抵押权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等。第二条主线就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大家都知道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有发生、变更和消灭,这些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是什么引起的呢?是法律事实。大家要掌握的第二个主线就是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人的行为和自然事实,人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合法行为又按照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我们叫做事实行为。比如说无主物的先占、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双方行为主要是合同,合同又可以进一步分类,单务双务、有偿无偿等等。大家按照这样的思路把这条主线分下去。一旦掌握了这一个原则和这两条主线,用这两条主线检测知识点,就会发现自己在哪里是最弱的,哪些足够强了,并对知识点进行巩固和补充。

此外,考前15天以后要做大量的习题。这些习题应该是经典的,比较好的习题,而不是市面上流传的那些瞎拼乱凑的试题。这些试题首先包括历届司法考试的真题,大家如果没有做完,一定要做完。做经典习题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检验知识点的掌握牢固程度。接下来就是锻炼如何运用具体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例,解决题目。并且在做题的过程中,摸索做题的技巧。其实做题是有一定技巧的,特别是选择题,大家如果现在了一定的技巧,即使一个题目不会做,应该有60%的概率可以做对,对于这个技巧,大家只能自己摸索和在课堂上听老师的介绍(此处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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