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
新就业形态主要指由互联网平台组织的分散化的、无雇主的就业模式。新就业形态与互联网等新科技息息相关,是有别于标准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平台化组织用工和劳动者就业新形态。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其中有近1.6亿人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达8400万人,有大量是外卖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对保障外卖送餐员正当权益提出全方位要求。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初步明确做好快递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路径。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我省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新兴业态蓬勃涌现,所吸纳的就业人员越来越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维护好、发展好、保障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当前,我省在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方面还有一定的“短板”,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关系不明确。不少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平台公司的霸王条款下,与平台公司签署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甚至部分企业诱导劳动者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劳动者不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反倒为用人单位免去一大笔税负和社保支出。二是劳动权益保护缺失,劳动监管体系不健全。在现行法律规范下,新就业形态普遍不能被视为劳动关系,导致法律法规中对经济权益保障、劳动保护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规定难以适用,司法实践证明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面对新兴经济形态下的用工关系亟待予以灵活化解释;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雇佣方和网络平台关系松散,权责难以清晰判定,相应的争议纠纷处理机制也不完善,权益保障实施难度大。司法实践中,对于平台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用工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者被掩盖和规避了劳动关系,不管是劳动监察还是调解仲裁,都面临举证材料和过程难题。三是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不足。由于存在申报手续复杂、个人缴纳费用高、最低缴费年限长、异地转移接续关系困难等问题,导致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意愿严重不足;很多地区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保、享受社保补贴,还没有开放户籍限制,成为了非本地户籍人员参保的主要障碍;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无法拥有传统正规就业职工享有的保障权益。四是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效果不明显。当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依然处于较低水平,用工单位缺乏员工培训的积极性,劳动者需要承担自我技能提升的培训成本;新就业形态的培训政策不足,针对平台从业者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在试点探索阶段,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现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无法满足精细化、专业化的发展需要。五是职业伤害得不到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普遍是灵活就业或自我雇佣,难以满足现行工伤保障制度的参保条件,在缴费主体、缴费标准、费用分担机制、取证认定等都面临难题;尽管部分平台公司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保障从业人员在遭遇意外伤害时的损害赔偿,但这些商业保险从覆盖面到赔偿额都无法满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保障需求。
加强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议:
一、加快我省关于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紧扣新就业形态实际特点、权益诉求及发展趋势,摸清底数、增强社会认同、提高社保覆盖面,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行为结果提供认定依据,让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法治化。
二、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发展相关政策的动态供给。建议在制定政策供给时,将强制性与自愿性结合起来,允许从业人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三、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实现全省统一统筹管理。建立统一的山东省新就业形态智慧管理平台,各地各级智慧管理平台全部接入省级智慧管理平台;建立省级层面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常态化开展部门间的议题协商、专项行动等;政府在调整灵活用工产业政策时,要在法治程序下最大限度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四、加快完善新业态社保、公积金制度,探索建立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专门的个人保障账户。一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是为多雇主多项目工作,每个订单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需向这位劳动者的个人账户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该账户内的资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保费,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更有保障。探索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试点,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使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惠及到更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五、发挥好商业保险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保障作用。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推出适应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商业保险产品,增强商业保险的灵活缴费方式,降低起售门槛、扩大保险覆盖面,丰富养老、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的供给。
六、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规范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用工信用评价体系,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创造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就业环境。
七、加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教育就业培训。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情况,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赋予合适权重;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发挥各级政府运行的就业培训平台、公共实训基地的公共服务作用,吸纳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八、积极搭建各类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服务平台。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立灵活就业服务专窗,为灵活就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人社、法院、信访等职能部门应开设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服务的“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处理和答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诉求。
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视发挥工青妇群团组织对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的促进作用,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保障意识和保险意愿。(省人大代表 王乙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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