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基础日益雄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职业岗位趋于多元、治理创新不断跟进,但也存在着从业人员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会保障亟待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未能良好匹配新就业形态发展等问题,因此,提出如下建议:科学统计监测,做到心里有数;完善平台监管,探索共赢之道;创新社保制度,解决后顾之忧;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打造数字工匠。
当前,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平台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灵活就业的新趋势,是稳增长保就业的重要路径之一。因此,如何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就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我国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现状
1. 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基础日益雄厚。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同比名义增长10.3%,网民规模达到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5.6%。餐饮、旅游、购物等线下交易场景不断向线上转移,2022年我国价值超十亿美元平台企业达137家,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3.79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11.96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7.2%,创历史新高。线上办公、在线旅行预订、互联网医疗用户规模分别达5.4亿人、4.2亿人、3.6亿人,增长率分别达到15.1%、6.5%、21.7%。
2. 新就业形态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平台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大量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增长。2020年微信生态衍生了3684万个就业机会,2021年阿里巴巴生态系统创造了近7000万个直接和间接就业机会。美团骑手2021年的数量为527万,2022增长到624万,其中81.6%是来自县域乡村地区的农村转移劳动力。饿了么骑手的数量2022年四个季度分别增长4%、16%、12%、35%,达到114万,发牌闪送员数量超过200万,其中来自上班族的比例增长明显。
3. 新就业形态的职业岗位趋于多元。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长尾效应的发挥,在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娱乐服务人员、电商从业者之外,自由撰稿人、健康顾问、法律咨询等新型“数字灵工”不断出现。当前,AI技术的发展正在催生提示词工程师、人工智能训练师、AI代码整理员等新生岗位。这些新就业形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灵活就业的低技能、低附加值、协助性、基础性等特征,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工作的附加值和劳动报酬相对增加。
4. 新就业形态的治理创新不断跟进。面对日益增长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相关的治理创新不断跟进,公共政策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从2015年中央文件正式提出新就业形态概念至今,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其中既有相对综合性的政策、也有行业也行或针对具体问题的政策措施;既有中央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也有地方根据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如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就业登记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推出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补充衔接的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等。
二、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从业人员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平台企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力市场中居于垄断优势地位,在市场交易中就有可能利用其垄断优势,给从业人员带来不利影响。短期看,平台抽成和严格奖惩措施会降低从业人员收入分成。以江苏某市为例,网约车司机普遍反映,平台抽成比例太高,一般需要跑8000元左右的额度,才能保证5000元左右的净收入。2023年以来,滴滴降低了抽成比例,但由于平台给乘客的优惠由司机支付,因此实际报酬反而下降;长期看,算法驱动使得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狭窄。从业人员多在算法的驱动下从事程序性工作,只能被动地跟从平台组织进行技术和服务迭代,难以获得发展性技能。因此,大多从业人员仅把当前就业作为过渡性需要,缺少技能提升的积极性,更遑论长期职业发展规划。在笔者对网约配送员的调研中,很多被访者都表达了转行意愿,有位被访者跑外卖6年,5次辞职转行,又5次回来。
2. 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会保障亟待创新。新就业形态中,平台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方式购买服务,甚至仅仅口头约定,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这都增加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性。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就反映了这种复杂性。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性进一步影响了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很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都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失业状态很难被认定,工伤保险也面临缴费主体、取证认定等难题。这反过来进一步降低了劳动者的参保意愿,加上目前新就业形态的统计监测体系不完善,使得大量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3. 公共就业服务未能良好匹配新就业形态发展。新就业形态是未来长期发展趋势,但现行公共就业服务仍然以标准就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所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还是针对传统用工方式,要求企业提供有劳动关系的正规就业岗位,难以匹配新就业形态的自雇性、灵活性特征。公共就业政策性补贴也主要是支持传统用人单位。而且由于传统的就业统计是以劳动关系及工作时间为界定标准,新就业形态创造的岗位被遗漏于公共就业服务统计体系之外,既无法认定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规模,也无法对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准确的身份识别和相应的技能培训。在笔者调研中,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如果推介平台岗位,相当于对无劳动关系的岗位进行背书,因而存在诸多顾虑。
三、促进我国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1. 科学统计监测,做到心中有数。一是立足新就业形态的基本特点,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探索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统计和监测指标,建立科学的登记和统计监测制度。二是通过与平台企业合作,对平台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总体数量、分布结构等进行周期性调查;三是通过共享社保、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将新就业形态的新参保、新工商注册人员纳入城镇新增就业登记人群,进一步获取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薪酬分布、工作年限等信息,与企业数据相辅相成,查漏补缺;四是逐步将已经成熟的新就业形态纳入新职业目录,将新形态从业人员纳入职称、职业资格等评价制度体系,掌握其即时发展动态,为相关部门制定新就业形态相关政策提供坚实的数据参考。
2. 完善平台监管,探索共赢之道。一是以相关政策为基础,研究制定包括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工作时间、奖惩制度等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政策。进一步落实“算法取中”,引导平台企业合理制定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的考核标准和算法规则,探求平台用工灵活性与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的平衡点。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组织的作用,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特点的民主管理形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增长等劳动权益的实现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保障机制。三是强化对平台企业的管理监督,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督促其遵循用工、质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平台企业行为。
3. 创新社保制度,解决后顾之忧。一是弱化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之间的联系,对于没有签订正式雇佣合同或没有固定雇主的平台型就业人员,可以将其实际工作时间作为参保条件的判定依据,并根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作特征和实际收入水平,探索建立多层次、多级档的社保缴费标准。二是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和工作效果评估,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推动、财政资金补贴、商业保险运作的普惠型意外伤害保险。三是鼓励各省成立统一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服务中心,该中心可由省人社厅牵头,整合总工会、市场监管局等多个民生服务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共同建设,多元化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
4. 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打造数字工匠。一是研究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培训政策,完善与之相关的职业培训补贴、考核、师资准入、培训效果评估等相关制度;二是引导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和职业院校积极参与新就业形态职业标准制定工作,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新职业培训课程,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补贴。三是鼓励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主动对接平台企业,开发新就业形态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推动培训链和产业链有效对接。四是鼓励平台企业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技能提升机制。通过税收优惠、培训补贴、社保费减免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平台企业建立员工技能提升机制。
作者:原小能 杨晨 张为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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