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豫商豫才返乡创业的通知
豫政办〔2022〕8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豫商豫才回归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豫商豫才返乡创业、发展事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支持
(一)支持豫商返乡创业。摸清国内外豫商分布情况,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鼓励各地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和省外河南商会建立服务站,以商引商、以才引才,吸引更多豫商返乡创业。积极构建交流合作平台,以人才引项目、以项目聚人才,促进更多人才和项目实现对接、合作,推动项目落地。通过项目合作、学术交流、聘任兼职等途径有计划地引进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区域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行业(领域)均可进入。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与外地客商同等的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作为村级后备力量进行培养,按程序优先推荐参加劳模评选或给予一定荣誉。将在城镇创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支持返乡创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科研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和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5年内保留其与原单位人事关系,期满后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大学生返乡创业。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返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新招用员工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退役军人返乡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省退役军人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用地保障
(六)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各地在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为产业发展和豫商豫才返乡创业留足空间;在编制县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优先满足返乡创业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探索规划“留白”机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优先保障返乡创业项目建设。(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用地计划保障。各地要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项目单独组卷,使用乡村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入市和“增减挂钩”政策挖掘农村土地资源,保障乡村产业项目落地。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企业的,允许其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生产经营、亩产值低于一定数额的,可将土地回收再利用,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土地承包农户依法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鼓励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将相对闲置的承包土地流转给返乡创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60亩以上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返乡创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县级政府确定。返乡创业人员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给予种粮大户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支持
(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返乡创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放宽贷款条件,简化经办流程,缩短发放时间。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除中央补助外,省级与市县按照1∶1比例分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被评定为县级及以上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返乡创业经营主体,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返乡创业经营主体,经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等,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免除反担保。鼓励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各类基金支持力度。支持政府设立的创投发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返乡创业项目,加大初创期、种子期投入,重点支持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鼓励社会各类投资基金支持返乡创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对返乡创业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经银行审核评估或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融资担保机构可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反担保方式。返乡创业人员所有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反担保抵质押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创业服务
(十四)加强综合服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明确返乡创业综合服务机构,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社保接续和优惠政策申请等“一站式”服务。返乡创业综合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等由县(市、区)解决。(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鼓励各地依托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创业载体等各类平台优化布局,打造功能完备、环境优良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开展“返乡创业之星”、返乡创业示范园区(项目)和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负责人及创业致富带头人能力提升培训。支持各地建立人力资源品牌培养基地,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1个区域人力资源品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妥善解决返乡创业人员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返乡创业人员配偶有就业意愿的,由创业地所在县(市、区)根据实际优先推荐就业。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且有意愿在创业地就学的,按照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入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返乡创业技术技能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全面落实我省人才引进政策措施,畅通“绿色”通道,落实各种待遇,招引豫籍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返乡创业。对返乡创业人员职称评审,要注重考察其返乡创业实绩。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返乡创业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符合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考核认定高级经济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取得“中华技能大奖”“中原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的返乡创业人员,符合技能人才申报(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高级职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返乡创业工作机制,把返乡创业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地方和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完善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返乡创业目标责任体系,将返乡创业人数、创业辅导数、企业数及产值等指标纳入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各地、各部门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强化示范带动。持续做好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园区、项目)和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并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持续开展“返乡创业之星”选树活动,被评定为“返乡创业之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活动。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各种媒介和平台,宣传返乡创业政策,推广各地、各部门推动返乡创业的经验做法,弘扬创业创新文化和企业家精神,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吸引更多豫商豫才返乡创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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