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外培训行为,根据《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中央和我省有关“双减”政策规定,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并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一、《负面清单》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和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
二、《负面清单》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设置了边界线,也为各级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监管划定了基准线。各地要认真组织宣传解读,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遵照执行,并在培训场所醒目处张贴《负面清单》,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各地要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负面清单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及时列入当地培训机构“黑名单”。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边实施、边总结、边完善,认真梳理校外违规培训突出问题及严肃查处的典型案例,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五、本文件自2022年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双减”的决策部署,全面整治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有效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根据《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中央和我省有关“双减”政策规定,经梳理研判,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和3-6岁学龄前儿童,下同)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明确如下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共50个事项)。
一、培训主体与资质
1.严禁无证无照(证是指办学许可证、照是指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下同)、有证无照、有照无证的机构开展校外培训。
2.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机构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开展校外培训。
3.严禁伪造、变造、变卖、出租、出借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
4.严禁未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5.严禁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校外培训。
6.严禁办学条件不达标的机构举办校外培训。
7.严禁聘用或组织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学科类培训。
8.严禁聘用或组织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开展学科类培训。
9.严禁培训机构高薪挖抢学校(含高校)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
10.严禁聘用无合法任教资质的外籍教师或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二、培训时间与时量
11.严禁在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安排相冲突的时间段组织校外培训。
12.严禁违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
13.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
14.严禁培训活动超出规定时间结束,其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
15.严禁线上学科类培训以“直播变录播”等方式变相违反培训时间规定。
16.严禁违反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规律连续开展培训,其中线下培训每课时不超过培训对象同学段校内课程教学时量,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三、培训地点与场所
17.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和场所。
18.严禁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或组织异地培训。
19.严禁违反培训场所规定,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
20.严禁使用存在安全、环保和卫生健康隐患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开展培训。
四、培训内容与方式
21.严禁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或者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22.严禁以游学、研学、夏令营、冬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
23.严禁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开展学科类培训。
24.严禁超标超前开展学科类培训,学科类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县域内中小学同期教学进度。
25.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26.严禁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联合组织招生考试或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分班挂钩。
2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28.严禁使用未经审核的学科类培训材料或使用内容低俗、盗版侵权等违法违规的培训材料。
29.严禁线下培训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30.严禁培训机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五、培训收费与资金监管
31.严禁培训机构未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32.严禁在公示的项目外收取其他费用,或巧立名目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超过公示的标准收费。
33.严禁学科类培训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者变相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标准进行收费,或在培训费外另收取任何(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34.严禁以虚假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35.严禁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或者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或本门课程剩余20余课时进行预收费。
36.严禁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37.严禁收费后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培训对象(家长)提供发票,或填开内容与实际培训不符的发票。
38.严禁违背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
39.严禁逃避收费监管通过收费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培训机构预收费未全额纳入监管的,不得开展培训业务。
40.严禁收取培训费用后恶意终止办学、抽逃办学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六、广告宣传与机构运营
41.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42.严禁发布或利用节目、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43.严禁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内开展与校外培训有关的广告宣传或商业活动。
44.严禁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45.严禁就培训对象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或者对外公开学员等级证书、分数排名以及升学录取人数。
46.严禁利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相关教育考试命题人员作招生宣传或推荐。
47.严禁利用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诱导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
48.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
49.严禁上市公司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或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50.严禁外资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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