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日前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审,针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草案二审稿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同时规定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这些规定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降低最低刑责年龄需从严掌握
“对极个别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上是赞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在分组审议中提出,对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不能简单以罪行是否严重、情节是否恶劣来判断,而应当从是否具有是非辨别能力来考虑。
陈斯喜建议,应采取“恶意补足年龄”的办法,如果证明未成年人是主观上恶意利用自己是未成年人不受法律追究这个条件,从事犯罪活动,就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他认为,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然没有致人死亡,但导致受害人毁容毁貌,甚至成为植物人,这种情况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
李锐委员则认为,不宜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应加大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制度。12岁、13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知仍不全面,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惩治是一方面,教育挽救则更重要。“避免刑罚不必要的扩张,不仅要防止刑罚罪名的扩张,也要防止对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扩张”。
朱明春委员表示,当下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早、但成熟相对较晚。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有着更为复杂的社会和家庭责任。
朱明春建议,对极端的未成年人低龄犯罪案件,采取“例外条款”进行处理,从严掌握特别程序,将法条修改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判决负刑事责任。
刘修文委员则认为,草案二审稿关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规定,与最高检职责不符,应明确“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具体环节。
建议加大性侵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这条新增规定,建议提高起刑点,要与强奸罪的3年以上的起刑点保持一致,”邓丽委员在分组审议中建议将其修改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邓丽解释说,3年以下的量刑高限,或将出现受害人年龄低、犯罪人刑罚反而轻的悖论。量刑应与犯罪人行为的危害性相符,充分体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有利于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邓丽委员列出了两组数据,一组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猥亵儿童案件比2017年上升了114.6%,案件增幅较明显。另一组来自公安部,2019年猥亵儿童案件中,10岁以下的儿童占59%,6岁以下的占19%,受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对此,她建议,将猥亵不满10周岁儿童明确列入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杜黎明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规定的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建议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邓丽委员说,我国曾出现过多起性侵儿童案件施害者系具有犯罪前科的累犯,但目前缺乏再犯风险评估制度,对刑满释放人员后续监管还比较薄弱。她建议,应在刑法总则中增加关于恶性犯罪再犯罪预防机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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