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针对近期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多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法修改中应规定相应罪名,加重惩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
现有法律不足以惩处性质恶劣的“冒名顶替上学”
委员郑功成说,现行法律中,刑法发出的信号最强烈、对社会的影响最显著,受到刑法制裁的行为,都被社会公认为是不可为的,刑法的宽严度决定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
“草案有很大进步,但对社会关切回应得还不太够,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高考冒名顶替’应当纳入刑法制裁范畴。”郑功成说,近期媒体披露山东出现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这种行为破坏了最底线的公平公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危害对于受害人而言无可挽回,不是施害人道歉就可以解决,也不是对给予施害者一些行政处罚就能了结的,应该通过刑法予以制裁。
“建议将高考舞弊特别是类似于山东出现的冒名顶替现象等行为纳入刑法修正案,加重惩治力度,只有纳入刑法制裁,才能让高考风清气正,让底层成员有向上流动的顺畅通道,树立社会大众对公平公正的信心。”郑功成表示。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郑功成委员的建议表示赞同。
委员刘季幸表示,构成犯罪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窃取、诈骗别人的钱财构成犯罪,像这种窃取他人入学资格,无异于窃取了他人的发展前程,窃取了他人家庭子女通过学习奋斗改变家庭和个人命运的机会,比诈骗窃取他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这类犯罪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践踏道德底线、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严重侵害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高考作弊已经入刑,这种窃取别人入学资格的行为,其危害性远远大于高考作弊行为。建议对这个问题专题研究,对冒名顶替入学的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应当入刑,予以打击。现行刑法没有冒名顶替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有受贿罪、行贿罪,用这些罪名也可以打击此类行为,但是这些罪名不足以反映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本质特征,不足以对冒名顶替入学的不法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刘季幸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指出,现行刑法中可以惩治冒名顶替上学或者与其有关的有10个左右的罪名,比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行贿罪、受贿罪、诈骗罪、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还有包庇罪、伪证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代替考试罪等,但是处罚的基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让别人替考的人,对“冒名顶替者”刑法上没有相应的处罚。
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不容侵害 建议增设“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业遂表示,刑法在2015年修改时,曾针对当时突出的考试作弊问题增加两个新罪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新的规定写进刑法后,高考作弊案件近几年明显减少,可见刑法惩戒的作用非常大。
张业遂分析说,考虑到2015年修改刑法主要解决的是考试作弊问题,冒名顶替上学问题比考试作弊更严重,建议在现在刑法中增加一个罪名,即“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可以规定为:“盗用他人证书、身份,冒名顶替上学、工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说,以假冒手段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之所以泛滥,与司法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不力有关,而司法的不作为,又与立法上的根据不足有关。因此,建议此次刑法修改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他指出,该犯罪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教育公平制度、公民的姓名权等人格权。对该犯罪行为的处罚,可以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既可减少打击面,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该罪的设立,可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加强教育公平的刑法保护力度 增设“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罪”
从定罪的可行性上来说,杜玉波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增加一条规定,加大对篡改、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犯罪的预防惩治,加强教育公平的刑法保护。目前对于冒名顶替案件的处理,大多数仅以民法为依据进行赔偿和解,有些是在赔偿的同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党内处分,缺乏在刑法层面的预防和处罚措施。但高考录取舞弊、冒名顶替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不亚于考试作弊,这是对受害者教育前途的实质毁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严重破坏,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公然挑战。
“刑法中一直缺一个罪名,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志刚指出,相关行为不断触动公众的神经,长期以来一直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比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还有冒用他人脸部图像制作一些淫秽视频,冒用政治人物发表一些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消息,以及冒用金融界人发布有关金融期货市场消息等。“这种现象都与冒用、盗用他人身份有直接关系。”
于志刚表示,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不是长久之计,建议刑法修改视情况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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