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安排
广州大学考点考场全部在大学城校区(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12月23-24日考场位置在文新楼和文清楼,12月25日考试科目(科目代码5**)考场位置在理科教学南楼122。
考试时间
(25日考试的考场地点在理科教学楼南楼122,请考5**科目的考生自行前往)
注意事项
一、考前准备好证件,确定到校路线。考生请在考前十天左右登录中国研招网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务必认真阅读本考点公告,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提前规划进校路线。
二、提前到达教学楼候考,主动配合安检。按照广东省要求,今年研考入场须增加智能安检门检查环节,考点在教学楼设置考场封闭区,考生进入校园后,须将物品存放在考点指定区域,只准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符合规定的考试用品,通过智能安检门检查后方可进入考场封闭区。严禁考生携带各类电子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等穿戴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封闭区域。
建议考生:
1.不要携带电子通讯工具、不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不穿带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赴考,并减少随身物品,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2.考生尽量不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生如携带了手机等其他物品,请务必提前1小时到达教学楼考场封闭区外围,由考生本人将手机存入指定手机柜(储物柜),然后取走钥匙,通过智能安检门检查后进入考场封闭区,考试结束后考生本人取回手机。
3.其他如书包等个人物品须存放在指定区域(储物柜)。(手机和物品存放具体操作流程请留意我校稍后发布的通知)
4.特别提醒:虽然我考点为考生提供了免费物品寄存服务,但由于考生较多,物品存取均需要一定时间,建议考生尽量不携带上述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到达考点,确有物品寄存需要的,一定要提前到达考点办理物品寄存,以免耽误考试。由于寄存物品原因等造成考生无法进入考场的,考点不承担相关责任。
入场程序
入校路线
1.本次考试在教学区共设3个出入门口,分别为:校南门(正门)、东北门(或一号天桥)、北门(或二号天桥)
2.本考点不提供餐食,考生须自行解决用餐。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84条明确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具体包括: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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