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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1)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要求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2)对于行为犯来说,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对于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

  (3)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如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1)相同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不同点:

  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②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不希

  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

  3、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2)时间条件: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客观且十分紧迫)。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7)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4、犯罪中止的分类与处罚

  犯罪中止从时间上可划分为:

  (1)预备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可细分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概念: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

  成立条件:

  (1)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时间性、自动性条件必须具备。

  (2)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3)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4)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共同犯罪结果未奏效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6、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概念: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己满18周岁,这是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

  (2)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集资诈骗罪

  概念: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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